
白山0622 环责改〔2026〕 1 号
当事人名称: 靖宇县单家福蛋类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MA177A8G22
地址: 靖宇县板石林场(家属区)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靖宇县龙泉镇五台村与龙东村交界处的靖宇县单家福蛋类经销有限公司(分厂),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6月15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 2026年6月15日,调取你公司分厂环评审批手续、验收手续及排污登记手续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3. 2026年6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分厂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的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15日,提取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分厂建有标准化鸡舍两栋及粪污发酵车间1栋。
5. 2026年6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①证明你公司分厂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的事实。②证明你公司与靖宇县龙乡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合作关系的事实。
6.2026年6月17日,靖宇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完成以下整改事项:1、立即将你公司分厂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的鸡粪全部收集转运至鸡粪发酵车间内规范存放处置;2、对你公司分厂厂区西南侧林地沟谷内雨水冲刷遗留的鸡粪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