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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靖宇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和《白山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白山教发[2016]4)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在教育部宏观指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工作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按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发放的学生卡。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小学每年81日张贴招生简章(或通知),集中报名时间以学校招生简章(或通知)为准;初中和高中按当年度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工作要求和靖宇县招生具体情况及招生工作相关流程在规定时间统一报到入学。各校均不得提前招生。学校根据县教育局下达的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学籍管理。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831日前出生),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批准。

在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按相关规定为其安排入学。

第七条 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凭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农村乡镇小学毕业生,按规定集体升入当地初中,不得进入县城随意择校。对于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异地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县教育局和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必须根据学生实际住址严格按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并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依次招生。(1)招录监护人姓名与房产证姓名相符者,如果报名人数超出学位数,则全体入学学生摇号入学,超出部分由县教育局统一调配;(2)学位如有剩余,可招录在学区内其它情形居住人员(不包括租、借房居住人员)并摇号入学,额满为止。以上两种情形仍未招满的学校,可再招录在学区内租、借房居住人员并摇号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2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由学校报县教育局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九条 新生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当年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中小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中小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各学段毕业年级学生需异地(校)升学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县外异地升学。小学或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因其法定监护人一方(或双方)工作调转或其法定监护人户口外迁(学生户口随同外迁)并在迁入地有自主产权住房,可以申请到靖宇县以外的普通初中或高中就读(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一)。

2.县内异校升学。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因监护人工作调转、在县城有关社区购买自主产权住房需进入县城就读的,可以申请到县直初中学校就读(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二)。

3.异地(校)升学审签。异地(校)升学实行审签制度,学校和教育局需对异地(校)升学情况进行审查和签批,学校校长、教育局主管副局长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需在《靖宇县中小学生异地(校)升学审签表》(见附件4)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并做好记录、存档。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异地(校)升学申请,由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签;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异地(校)升学申请,由学校校长、教育局主管副局长分别审签。

4.学校和教育局只受理异地(校)升学申请,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表;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六)毕业生花名册;

(七)结业证书存根;

(八)肄业证书存根;

(九)学历证明存根;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县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县教育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学生学籍。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对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的电子学籍系统在11228620820,全国学籍系统将暂停办理各类学籍业务,统一对学籍系统进行升级和问题处理。在此期间,靖宇县教育局和县域内各学校不受理任何学籍异动申请(如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等)。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录入“系统模板”。

(二)学校向学生下发由“系统模板”导出的《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

(三)已录入电子学籍系统中的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小学学生学习期满由县教育局按居住地所在学区分配到相应初中后,各初中凭入学通知书和县教育局核准的入学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其学籍转为初中学籍。

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后,升入的普通高中凭录取通知书和县教育局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其学籍转为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同时,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初中毕业生在靖宇县内初中就读、并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毕业生学业考试,未按本细则要求办理到县域外普通高中就读审核手续、不合理占用靖宇县招生资源、影响正常招生秩序或违规到靖宇县外的普通高中就读的,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注册手续。

高中新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其它普通高中不得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县教育局、各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第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二十一条 学籍异动实行学籍异动审签制度。学籍发生异动时,学校主管领导、教育局主管领导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需对异动情况进行审签(审签登记表见附件6)。

学籍异动结束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员把转出学生系统页面截图打印存档,作为“控辍”检查中学生未辍学的依据。

正常工作日内,每周一为集中办理学籍异动业务时间。各学校学籍管理员在此时间内,携带学籍异动申请材料(包括审签表、学籍异动证明材料复印件)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学籍异动业务。

 

(一)转 学

第二十二条 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并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具体转学流程见附件三)。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县教育局和学校依据学位空余、学生随监护人居住等情况予以办理,统筹安排、有序迁出和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

转学取消纸质转学手续(即《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停止使用),学籍发生转学情况时,学校和教育局需对县外转出情况进行审查和签批,学校校长、教育局主管副局长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需在《靖宇县中小学生转学审签表》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并做好记录、存档。未经学校校长审查、签字同意,学校学籍管理员不得受理任何转学申请;未经教育局主管副局长或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教育局学籍管理人员不得核办任何转学业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县外转出,由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签;高中阶段学校县外转出,由学校校长、教育局主管副局长分别审签(审签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手续。

转入示范性高中或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类高中的正式学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靖宇一中学业考试考籍变更业务办理由靖宇一中汇总,形成汇总表(见附件789),每月月底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及市会考办办理;跨省转入业务办理应提供转出省省级部门开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跨省转出业务办理由家长办理。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靖宇县中小学生转学审签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准予转学。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注明出国时间、国别等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回到境内并仍在我县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上学期除监护人有一方工作调转、监护人户口外迁且在迁入地有住房可以办理转学外,其它情况均不予办理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冻结,任何情况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待正常升入初中或高中并在所升入初中或高中建完学籍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

第二十七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审核。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期末向县教育局书面报告学生的转学情况。

跨省转学情况,由县教育局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休学、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核准,办理复学手续,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

 

(三)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升级时间为每年810日。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应于731日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 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更。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确因学习困难,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核准,可准予留级。

 

(四)退学、辍学、开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因身体严重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普通高中学业而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吉林省普通高中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可准予退学,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该学生的学籍,同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退学和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同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县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于每个学期期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辍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交县教育局。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小学、初中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均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均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核准、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一条 修业期满,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明书。经学业水平考试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成绩合格当年的普通高中学业证书,并持普通高中学业证书和结业证明书换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1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县教育局核准、验印。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证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结业证书、普通高中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的式样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设置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县教育局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工作细则,按教育部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学校根据本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或完善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