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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查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有关情况”的复函

  贵局《协助调查函》(京朝食药监食协查[2019]240006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经查,农夫山泉吉林长白山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生产日期

  经查,该产品生产日期采用激光喷码在瓶体上方,该种生产日期的标注,经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

  三、关于“从不在水中添加人工矿物质、从不添加任何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1.厂家出具说明,农夫山泉坚持在水源地建厂、生产、灌装,确保产品的天然品质。标签标示是“基于我们的理念,农夫山泉从不添加……”,这是对整个农夫山泉理念的客观阐述。

  2.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第2.1.2.2与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均规定了允许几种添加剂可用于指定的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第2.1.2.1条规定的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第2.1.2.2条规定的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饮用水。

  3.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规定,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反映食品配料的真实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种物质。该产品原料为天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也未人工添加,故“从不在水中添加人工矿物质、从不添加任何添加剂”属于对食品配料情况的真实描述,也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所述的真实性要求。

  四、综上,贵局所协查相关情况属于食品标签标识范畴,结合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产品标签检验结果的结论,我局认为该产品标签强制标注内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