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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宇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靖宇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

《靖宇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靖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1119

靖宇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紧紧围绕“一个持续”和“四个规范”要求,持续推进光伏扶贫规范完善,发挥好光伏扶贫巩固脱贫成果作用。

根据吉林省扶贫办印发《吉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扶[2018]113号)、吉林省扶贫办、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吉扶办联[2020]7号)和吉林省扶贫办11月26日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刘永富主任在光伏扶贫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重新制定《靖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成并已纳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参照执行。

第二条 确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村电站)根据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中电站关联村、关联户信息确权至对应行政村。

集中光伏扶贫电站按照项目投资各方比例及电站扶贫容量规模进行确权,由代表政府出资的靖宇县宏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与合作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要求:确权过程要集体会商、群众审议、广泛公示、层层把关,确保确权程序合规合法,确权结果得到各方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电站所关联村共同联合委托宏大公司进行管理,被委托方提出专业管理方案,双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国家、省光伏扶贫项目有关政策,结合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合作企业章程等文件和有效文书,宏大公司应执行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有效文书中应履行约定管理方面的条款确定管理范围与职责,双方商定需要对原有效文书进行修改补充的,按照修改补充后的确定。

确权后的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照资产属性由县相关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和台账,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收益结转

第三条 县政府指定宏大公司做为全县光伏扶贫电站结转机构,结转机构负责所有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售电收入和电价补贴)结转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县地方电力公司根据各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售电收入)按月划转,县地方电力公司于每月13日前划转到项目企业;项目企业到账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县结转机构专户,县结转机构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村集体账户(乡镇管理机构账户);电价补贴资金到县地方电力公司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结转机构专户,县结转机构到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村集体账户(乡镇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专业性、技术性强,安全性、时效性要求高靖宇新能源产业园区要建立规范的运维管理机制,搭建“行业监管、专业运营、群众参与”管理架构,督促指导运维,项目企业确保运维专业精通、服务事项达标、费用拨付及时等有效措施落实到位,真正负起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作用,及时发现、排除电站运行中出现的隐患与故障等非正常现象保障电站健康正常运转发电收益持续稳定。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拨付到村集体账户后形成村集体经济。光伏收益使用坚持对象精准、公正认可,程序公开、合法规范,方式实际、科学灵活,结果透明、真实有效原则。

第七条 光伏扶贫收益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及劳务、奖励补助及一事一议其他符合政策巩固提升脱贫成效

(一)设置公益性岗位。具有光伏扶贫收益的各村按照本村公益事业需要合理合规设置能够体现扶贫特色公益性岗位。通过劳动增强群众参与公共事业和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体现光伏扶贫的惠民性利民性。

根据本村脱贫户家庭中弱(半)劳动能力人口的参与意愿与身体条件(首先关注脱贫不稳定户家庭中符合条件人口弱(半)劳动能力人口符合条件已得到完全安置情况下,对剩余岗位可安置劳动能力人口参与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实现人岗有效匹配,通过实干激发内生动力,实现劳动增收;也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设置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临时性岗位实现增收。如:乡村保洁、治安协管、道路维护、水源管护、电站管护、绿化、防火、照料护理及各村认为有必要设置其他公益性岗位。

岗位设置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岗位要以村内实际公益需要进行设置,实现人岗有效匹配;二是能够体现扶贫特色,避免“岗位泛化、简单复制”现象;三是岗位不能“人浮于事、一设了之、一发了之”,要建立选聘、考核、监督、奖惩、解聘等管理制度。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支持发展村级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体育设施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共卫生体系等公益事业需求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条件;通过实施上述公益事业,本村脱贫户家庭中弱(半)劳动能力人口和有劳动能力人口参加劳务(其中脱贫不稳定户家庭中符合条件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优先考虑),通过短期、临时务工增加收入。

(三)专项奖励补助。为增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信心,传导自力更生、模范带头积极性,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脱贫户家庭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巩固提升脱贫成效、防止出现返贫现象,支持各村实施奖励补助扶贫。

奖励:对坚持自强不息、自我发展,通过自身劳动主动脱贫致富,并起到影响带动他人发展作用的脱贫群众;日常响应号召、遵规守矩,勤奋改善家庭环境,遵守倡导村规民约的脱贫先进典型;积极弘扬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认真落实并主动宣传各项惠民政策勇于维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害,及时阻止不道德行为的脱贫群众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标准:以户为单位,设定总脱贫户5%比例进行奖励,制定奖励考评条件、标准(建议400-800元/户/年),按照季度进行考评,年末根据各季度考评情况综合评定进行一次性奖励,可采取现金或等价实物方式。

补助:光伏扶贫收益在补助方式中重点支持脱贫户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人口,通过获取光伏扶贫收益补助以达到稳定增收目的。

补助标准: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确定无(丧失)劳动能力人口按照1500元/人/年给予补助

(四)其他方式。根据本村年度光伏收益剩余情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解决下列事项:一是各村对出现的边缘易致贫户,根据其家庭实际,可参照第七条(一)(二)(三)项脱贫户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方式,结合其他政策解决防止新致贫情况发生。二是对出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在不违背政策、法规和相关资金使用规范前提下,结合其他政策予以解决。三是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收益使用范围内,各乡镇村认为有必要解决的事项。

第五章 分配流程

 开展劳动能力分类评定。各村根据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中人口实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开展无劳动能力(含丧失劳动能力)、弱(半)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人口分类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实施产业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含光伏收益分配)和其他方面政策落实共享依据,杜绝一事一评现象。

评定时间:劳动能力分类评定实行年动态调整方式,首次评定时间为上年12月20-本年1月20日前,中期调整时间为本年6月20日-7月10日。

第九条 光伏扶贫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在各级法规条例办法细则制度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文本要求框架内通过村民代表参与、民主讨论议事规则,坚持评议实事求是、流程规范有序、结果真实准确、公开广泛知晓原则,履行光伏收益分配。

(一)制定村光伏扶贫收益使用计划。由村委会根据本村光伏扶贫收益分配金额(可参考上年度预计)、劳动能力分类评定情况、公益事业岗位设置、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劳务、奖励补助等方面实际需求,制定《村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计划》(以下简称《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审核。

(二)制定乡镇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乡镇对所辖各村制定的《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综合全乡镇实际制定《乡镇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乡镇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扶贫办进行备案。

(三)组织实施。乡镇依据《细则》结合《乡镇方案》和《村使用计划》部署指导各村及时开展公益事业岗位设置、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劳务、奖励补助等方面工作,核准相关信息、数据和规范完善收益资金发放流程、系统录入、材料归档、公式公告等各环节材料。

(四)分配拨付时限。乡镇、村根据光伏收益使用方式原则上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可于当年9月1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每季度完成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后及时完成光伏系统录入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各项方式光伏扶贫收益发放工作,乡镇在本辖区各村将全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进行公告,同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监管保障

第十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资金使用方面各项规定、流程,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乡镇做好“村财乡(镇)管”工作,确保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安全,并主动接受各级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分村建立台账,严格核验受益户折、卡信息,保存银行支付流水账单,履行签字领取手续

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等行为的要及时整改,存在违规违纪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县各级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乡镇、村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对象信息档案,将群众受益情况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县级结转机构及时按系统要求录入电站建设、运营、结转及拨付扶贫收益等基本信息乡镇、村按时录入到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发放到户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县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提交审议、印发指导、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汇总《乡镇方案》、《村使用计划》提交会议审议和备案工作;指导结转机构做好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靖宇新能源产业园区负责政府出资建设光伏扶贫项目企业履职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运营和维护等监管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营和收益情况;财政、新能源产业园区地方电力公司负责协调对口省级部门落实电价补贴拨付工作;财政、新能源产业园区、发改、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负责落实电站确权和确权后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乡镇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统计等方面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应乡镇实施小型公益事业建设方面指导工作;金融企业负责支持配合乡镇扶贫收益发放工作。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靖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动调整时,可依据要求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行,靖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靖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靖脱贫领组发[2019]51号)和调整补充《靖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靖脱贫领组发[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