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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靖宇县关于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产业项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国家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国家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6号)精神,确保我县在过渡期内,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发展有效衔接,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产业各项政策的总体稳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条件为基础,以技术指导为保障,以拓展创新为目标,继续以“因户施策、以奖代补、资产收益”等方式实施产业项目,坚决杜绝因产业匮乏而导致大规模返贫致贫现象的发生,稳步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努力筑牢推进乡村振兴基础。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积极引导产业由零散化、泛泛化、低质化向规模化、规范化、品质化发展,集中力量发挥区域优势,打造特色产业基地;在技术革新、品质保障、精深研发、品牌创立上下功夫,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打造产品精致特色、拓展市场营销渠道、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实现乡村振兴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对象范围
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其中:
(一)种、养殖产业项目实施对象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普通劳动能力和弱(半)劳动能力,且有意愿通过自身劳作增加收入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
(二)资产收益项目实施对象范围: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产业除外)。
三、项目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适用期限为四年,即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止。
项目申报时间:各乡镇、相关部门在当年项目库中选定实施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各类申报项目的属性安排申报时间。
项目验收时间:各乡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属性、实施情况、相关程序及验收条件自行确定验收时间,原则上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时验收,每年11月末前全部验收结束。
四、项目实施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1.资金来源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2.奖补原则
(1)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可根据公布的补贴种类、标准和范围等,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实施。
(2)自我发展。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应选择适合自己、技术成熟、市场稳定、效益突出的项目进行申报,通过自身劳动在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或场所(需经乡镇审核确认)实施本年新发展的种植、养殖业项目。
(3)先干后补。对自愿申请实施产业项目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在履行申报、入库、审核、公示、批复等程序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要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查验与确认,各乡镇可根据项目种类的不同,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申报规模和产生的效益给予相应的奖补。(尚未产生效益的按实时效果评测)
3.奖补范围及标准
按照“资金总量控制、效益奖补结合、当年组织实施”的原则,每户每年申报不超过三个新实施的产业奖补项目;
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在人工、土地及设施不计入成本的前提下,应不低于10%。当年无法产生效益的项目,根据实时效果,结合市场行情预评测完整收益期的平均收益;
年收益达10%及以上的按种类奖补标准100%给予奖补,无收益、或亏损(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发生巨大变化的除外)不予奖补;
年人均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上限。
(二)“因户施策”项目
本着各类短、中、长期产业项目有效衔接的原则,精准实施产业项目,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1.资金来源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2.实施原则
(1)自愿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环境、气候、适宜耕种及饲养的品种,并参照以奖代补项目目录范围,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实施。
(2)项目选择。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合自己、技术成熟、市场稳定、效益突出、抗风险能力强的项目进行申报,并在拥有经营权的土地、场所(需经乡镇审核确认)实施,经乡(镇)、村统筹确认,可申报为本年新发展的种植、养殖项目。
(3)实施标准。每户每年申报不超过二个新发展的种类项目,项目实施金额以人均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为上限。
(三)资产收益项目
各部门、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申报实施的资产收益项目,在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确保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精准益贫、监管规范,原则上年收益率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实施的资产收益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各行业相关项目实施要求规范申报,各行业无明确要求的参照因户施策产业项目程序进行申报,项目实施过程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监管,后期运营由资产确权主体负责监管。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申报
1.根据靖宇县财政局 扶贫办 发改局联合转发的《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申请项目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落实好绩效目标申报并及时纳入年度项目库,各乡镇要及时向相关行业部门报送项目入库和项目实施函件,各相关行业部门要优化评审或论证程序,及时复函,以加快各类项目实施进程。
2.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根据自身条件可以同时申报“因户施策”和“以奖代补”项目。但同一户已申报实施“因户施策”的项目,不能作为“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奖补。
(二)项目实施
1.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跟踪管理及公示等程序,并根据项目实际产生收益或实时效果,结合市场行情预评测完整收益期的年平均收益进行监测统计。
2.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产业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依据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靖宇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靖政办发〔2019〕69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三)责任落实
各乡镇充分发挥第一书记、联络员、帮扶责任人、村委班子成员的帮扶优势,统筹宣传、引导,落实好本村产业项目;产业指导员和帮扶责任人要履行好脱贫群众及监测对象发展项目的谋划、指导、服务、帮扶和建立产业台账的职责;各乡镇统筹安排相关人员落实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验收,尤其是在项目验收环节上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金情况发生。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县级包保领导、包保部门和乡镇要切实承担起包保帮扶责任和主体职责,凝心聚力,勇于担当,合力抓好各项产业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调的工作推进落实机制。
二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各县级包保领导、乡镇和包保部门要通过广播、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产业项目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贫困户充分了解政策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等要求,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三要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部门在各类项目、资金等公示公告中标注监督举报电话12317,县纪检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类产业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和公示等各环节的督导和检查力度,一旦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立即按规定严肃查处,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附件:1-1.种植、养殖产业项目奖补标准
1-2.“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程序
1-3.“以奖代补”项目流程图
1-4.“因户施策、资产收益”项目流程图
2-1. 镇 年“资产收益”产业项目申报表
2-2.脱贫户、监测户“因户施策”项目申请表
2-3. 年脱贫户、监测户“因户施策”项目村级汇总表
2-4. 年脱贫户、监测户“因户施策”项目镇级汇总表
3-1.脱贫户、监测户“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表
3-2. 年脱贫户、监测户“以奖代补”项目村级汇总表
3-3. 年脱贫户、监测户“以奖代补”项目镇级汇总表
附件1-1
种植、养殖产业项目奖补标准
一、种植类产业项目
瓜果产业。对新种植蓝莓1亩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草莓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西瓜、香瓜1亩以上的,按照4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果树1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菇娘1亩以上的,按照2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蓝靛果1亩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树莓1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葡萄1亩以上的,按照700元/亩给予奖补;
蔬菜产业。对新建竹木大棚面积1亩及以上发展蔬菜种植的,按照600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对新建钢架大棚1亩及以上发展蔬菜种植的,按照2000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对新种植红薯1亩以上的,按照15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高粱1亩以上的,按照1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白瓜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给予奖补。
特色种植产业。对新种植大果榛子1亩以上的,按照6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灰苏子1亩以上的,按照1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红小豆1亩以上的,按照1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脱毒马铃薯1亩以上的,按照2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沙棘1亩以上的,按照35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刺嫩芽1亩以上的,按照150元/亩给予奖补。
中药材产业。对新发展贝母种植1亩以上的,按照15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天麻5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8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对新种植返魂草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龙胆草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婆婆丁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大地改良种参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对新种植贡菊(早熟菊花)1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黄芪1亩以上的,按照6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沙参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标准奖补;对新种植山芝麻1亩以上的,按照15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五味子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穿龙薯蓣1亩以上的,按照400元/亩给予奖补;对新种植苍术1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给予奖补。
食用菌产业。对新发展灵芝500段以上的,按照3元/段给予奖补;对新发展袋栽黑木耳、香菇、平菇、榆黄蘑2000袋以上的,按照0.4元/袋标准奖补;
二、养殖类产业项目
养牛、马。对新购养殖仔牛、马1头及以上,且连续饲养4个月以上的,按1800元/头标准奖补。
养蜂。对养殖5箱及以上的,按照150元/箱标准奖补。
养鹿。对新饲养梅花鹿3头及以上,且连续饲养4个月以上的,按500元/头标准奖补;对新饲养马鹿2头及以上,且连续饲养4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头标准奖补。
养羊。对新饲养5只及以上,且连续饲养2个月以上的,按照200元/头标准奖补。
养猪。对新饲养5头及以上,且连续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300元/头标准奖补。
养驴。对新饲养3头及以上,且连续饲养4个月以上的,按照500元/头标准奖补。
养家禽。对鸡、鸭苗(满60日龄)每批50只及以上的,按照10元/只标准奖补;对鹅苗(满60日龄)每批20只以上的,按照20元/只标准奖补。每年奖补,累计不超过两个批次。
养兔。对新饲养20只及以上,且连续饲养2个月以上的,按照25元/只标准奖补。
三、其他项目
未列入本次奖补范围内且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达到明显增收效果的新发展其它种植、养殖产业项目,各乡镇在项目批复前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补充奖补目录,并在履行全部程序后参照以上奖补标准给予适当的奖补。
附件1-2
产业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核批准
(一)项目申报。
因户施策、以奖代补产业项目:由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申报,经所在村相关人员审核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发展项目申请;
资产收益类产业项目:由实施主体进行申报,申报前需项目所在地或带动村及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知晓,并通过履行相关程序同意后方可申报,项目申报、实施、运营等有关事项应向村民进行公示公告。
(二)项目审核批准。
1.先由乡镇包村干部、村委第一书记(联络员)、书记(主任)、帮扶责任人、产业指导员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是否具备实施项目资格和其申报产业项目所具备的基础条件,能否带动稳定增收等。审核通过后,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呈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根据各村汇总申报实施产业项目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相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论证,通过后分类纳入各乡镇、行业项目主管部门产业项目库(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库需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乡镇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提交资金申请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时将产业帮扶项目申请文件及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或论证意见报送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项目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后,各乡镇包村干部、第一书记(联络员)、村委书记(主任)、帮扶责任人、产业指导员在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不定期跟踪查验,产业指导员、帮扶责任人对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施的产业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
各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一次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二)项目验收。各乡镇要根据产业项目种类确定验收时间,以能查验到项目的实际状态做为验收前提条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程序或弄虚作假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做相应处置或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
其中,以奖代补产业项目的验收结果做为最终奖补依据。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不予奖补:
1.以委托代管、入股合作等方式非本人和家庭成员实施的项目。
2.未按程序申报、审核、批准和验收实施的项目。
3.经乡镇、村委、帮扶单位相关人员确认或他人举报,经查实确认为弄虚作假实施的项目。
4.因管理不善造成实施项目重大损失的。
三、资金安排
(一)因户施策、资产收益项目,在实施主体办理全部项目实施要件后报项目资金申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批复,财政部门按照小组批复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年底前,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帮扶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二)以奖代补产业项目验收后,由乡镇进行统计汇总,在乡镇、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将符合标准和程序的项目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文件,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奖补资金进行批复,乡镇在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后按要求及时进行发放。
年底前,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自评表》),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现予以公告,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联系人:任宪成
联系电话:0439-7916410
靖宇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