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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吉林省扶贫办印发《吉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扶[2018]113号)吉林省扶贫办、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吉扶办联[2020]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刘永富主任在光伏扶贫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扶贫电站运行和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关于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检测情况的通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光伏电站,系脱贫攻坚期,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成并已纳入国家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

第二条 集中式光伏电站由代表政府出资的靖宇县宏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进行管理,5个联村光伏电站由关联村直接委托运维公司进行运维,也可委托宏大公司代为管理。按照国家、省光伏项目有关政策,结合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合作企业章程等文件和有效文书,确定宏大公司管理范围与职责。双方商定需要对原有效文书进行修改补充的,按照修改补充后的确定。被委托方要制定专业管理方案,双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收益结转

第三条 县政府指定宏大公司做为全县光伏扶贫电站结转机构,结转机构负责所有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售电收入和电价补贴)结转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县地方电力公司根据各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售电收入)按月划转,县地方电力公司于每月13日前划转到项目企业;项目企业于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县结转机构专户,县结转机构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村集体账户(乡镇管理机构账户);电价补贴资金到县地方电力公司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结转机构专户,县结转机构到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村集体账户(乡镇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五条 光伏电站运营维护专业性、技术性强,安全性、时效性要求高,负责运维的第三方及靖宇新能源产业园区要建立规范的运维管理机制,搭建“行业监管、专业运营、群众参与”管理架构,确保做到监管责任到位、运维专业精通、服务事项达标、费用拨付及时。同时,切实发挥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作用,及时发现、排除电站运行中出现的隐患与故障等非正常现象保障电站健康正常运转发电收益持续稳定。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受益对象精准。所有享受光伏电站收益的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重点用于支持两类人口中无劳动能力人口增收,适当支持脱贫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分配动态调整。光伏电站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动态管理根据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家中实际收入状况实行精准分配。

(三)公开公平公正。光伏收益资金拨付村集体账户后,首先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分配过程中要坚持对象精准、公正认可,程序公开、合法规范,方式实际、科学灵活,结果透明、真实有效原则光伏收益重大事项开支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光伏收益使用方向主要包括: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劳务奖励补助、一事一议、其它促进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稳定增收的产业

(一)设置公益性岗位。具有光伏收益的村,要按照本村公益事业需要合理合规设置能够体现帮扶特色公益性岗位。通过劳动参与集体公共服务事务,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体现光伏产业的惠民性利民性。

根据本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中弱(半)劳动能力人口的参与意愿与身体条件安排其从事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实现人岗有效匹配,激发内生动力如:乡村保洁、治安协管、道路维护、水源管护、电站管护、绿化、防火、照料护理。也可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设置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临时性岗位。

  岗位设置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岗位要以村内实际公益需要进行设置,实现人岗有效匹配;二是能够体现帮扶特色,避免“岗位泛化、简单复制”现象;三是岗位不能“人浮于事、一设了之、一发了之”,要建立选聘、考核、监督、奖惩、解聘等管理机制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支持展村级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体育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共卫生体系等公益事业需求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同时通过实施上述公益事业,安置部分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家庭中弱(半)劳动能力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人员以劳务的方式参与建设,增加临时性务工收入(可根据实际,优先考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中符合条件人员)。

  (三)专项奖励补助。进一步提升脱贫群众致富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支持各村实施各种形式的奖励补助。

奖励:一直坚持通过自身努力致富,并起到积极带动作用的、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遵守倡导村规民约的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并主动宣传各项惠民政策的、维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害,勇于阻止一些不法、不道德行为的脱贫群众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方式及标准:以户为单位开展,单项奖励户数原则上不超本村总脱贫户数的5%;根据设定的奖项,分别制定考评条件及标准,建议400-800元/户/年;奖励可采取现金或等价实物的形式发放。

补助:光伏收益用于补助部分,重点支持脱贫户、含边缘易致贫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人口。

补助方式及标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确定无(丧失)劳动能力人口,以现金的方式,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发展产业。在继续支持脱贫群众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为确保脱贫群众稳定增收,可探索尝试将部分光伏收益用于发展本村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带动脱贫群众就业多、持续稳定增收的产业上,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方式。根据年度光伏收益结余情况,各村可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用于处置、解决下列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和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光伏收益进行处置和补贴。是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收益使用范围内,各乡镇、村认为有必要使用光伏收益解决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分配流程

 开展劳动能力分类评定。各村根据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中实际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开展无劳动能力(含丧失劳动能力)、弱(半)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人口分类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实施产业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含光伏收益分配)和其他方面政策落实共享依据,杜绝一事一评现象。

评定时间:劳动能力分类评定实行年动态调整方式,首次评定时间为上年12月20-本年1月20日前,中期调整时间为本年6月20日-7月10日。

第九条 光伏收益的分配在各级法规条例办法细则制度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文本要求框架内通过村民代表参与,民主讨论议定。要坚持评议实事求是、流程规范有序、结果真实准确、公开广泛知晓原则,履行光伏收益分配程序

(一)制定光伏收益使用计划。由村委会根据本村光伏收益分配额(可参考上年度)、劳动能力分类评定情况、公益事业岗位设置数量、小型公益事业建设规模、劳务、奖励补助金额等方面实际需求,制定年度《村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计划》(以下简称《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审核。

(二)制定乡镇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乡镇对所辖各村制定的《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综合全乡镇实际制定年度《乡镇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乡镇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扶贫办进行备案。

(三)组织实施。乡镇依据《细则》,结合《乡镇方案》和《村使用计划》指导并组织各村时开展公益事业岗位设置、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劳务、奖励补助等方面工作,核准相关信息、数据,规范完善收益资金发放流程、系统录入、材料归档、公式公告等各环节材料。

(四)分配拨付时限。补助资金可于当年9月1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每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光伏系统录入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各项方式光伏扶贫收益发放工作,乡镇在本辖区各村将全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进行公告,同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各村根据实际设置的长期公益性岗位补贴,要按月及时发放,杜绝按年或按季度发放等混乱现象发生。

 监管保障

第十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资金使用方面各项规定、流程,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乡镇做好“村财乡(镇)管”工作,确保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分村建立台账,严格核验受益户折、卡信息,保存银行支付流水账单,履行签字领取手续

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移交纪检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对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县各级乡村振兴机构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光伏扶贫管理子系统对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乡镇、村建立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对象信息档案,将群众受益情况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县级结转机构要及时按系统要求录入电站建设、运营、结转及拨付扶贫收益等基本信息乡镇、村按时录入到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发放到户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提交审议、印发指导、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汇总《乡镇方案》、《村使用计划》提交会议审议和备案工作;指导结转机构做好光伏收益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靖宇新能源产业园区负责政府出资建设光伏项目企业履职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电站管理运营和维护等监管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光伏电站运营和收益情况;财政、新能源产业园区地方电力公司负责协调对口省级部门落实电价补贴拨付工作;财政、新能源产业园区、发改、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负责落实电站确权和确权后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乡镇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统计等方面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应乡镇实施小型公益事业建设方面指导工作;金融企业负责支持配合乡镇扶贫收益发放工作。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靖宇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动调整时,可依据要求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行,靖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靖宇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靖脱贫领组发[2021]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任宪成

电话:18504497007

 

 

靖宇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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