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乡村振兴领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指导意见》和省乡村振兴局 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吉林省促进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有效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靖宇县人民政府印发《靖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庭院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庭院资金”),是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用于支持、引导脱贫户及监测户发展庭院经济的补助和帮扶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庭院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庭院特色种植
支持新品种、新技术实验推广,重点发展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附加值高的特色经济作物;鼓励脱贫户和监测户,以春秋大棚或日光温室蔬菜、林果、花卉、盆栽等特色种植满足城镇消费,发展与大田作物差异化、互补性庭院设施农业。
(二)庭院特色养殖
结合“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按照人畜分离的原则,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利用庭院养殖鸡、鸭、鹅、兔等家禽 (畜),利用林下围网散养家禽(畜),发展适度规模的育肥牛、育肥猪、育肥羊等庭院养殖业。对于庭院面积较小的村,由乡镇按照专业化的养殖标准,规划建设养殖小区,统一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程序上报,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
(三)庭院特色加工
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利用庭院建设保鲜、贮藏、分级、包装等产地初加工,以当地农畜产品为原料,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做好“吉”字号特色品牌;支持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带动作用明显的非遗工坊;支持传承创新乡村传统工艺,发展特色食品和特色手工艺品,培育乡村工匠;支持围绕开展草编、刺绣、缝纫、剪纸等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创建一批家庭工厂、手工作坊;支持利用闲置庭院设立帮扶车间,带动群众增加收入。
(四)庭院生产生活服务
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整村领办、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利用现有庭院开展代收代储、产品代销、原料加工、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脱贫户及监测户开设小卖部、小吃点(摊)、小菜店(摊)、理发店、修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支持“快递进村”工程;支持开展网络销售和快递业务,利用自有庭院设立电商销售点、直播带货点、快递代办点;支持销售农特产品、购买生产生活用品,减少购销中间环节,提高农副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加家庭收入。
(五)庭院特色乡村旅游
支持庭院经济与休闲农业、民宿旅游等融合发展,拓展庭院多重功能;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依托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利用自有庭院发展特色民宿、家庭旅馆、休闲农庄、农家乐、小型采摘园等,促进农文旅融合,打造一批精品田园和美丽庭院;支持把庭院变成城市居民的小菜园、后花园、微农场,满足城镇居民到乡村消费的定制化、个性化、差别化服务需求。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牢守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为前提,统筹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省内区域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等现有资金,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比例,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庭院经济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 庭院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同时综合考虑脱贫村屯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重点村屯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 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庭院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庭院经济发展项目具体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和流程等,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在收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庭院资金预算后,根据各乡镇按照程序上报的庭院经济发展项目,拟定各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方案(计划),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计划)汇总平衡,研究拟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根据庭院经济实施内容及支持对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补助及帮扶:
(一)庭院特色种、养殖项目
依据和参照《靖宇县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项目实施方案》(靖农组发〔2022〕7号)相关补助内容及标准,实施庭院特色种、养殖项目,但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1.脱贫户及监测户继续采取“因户施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庭院特色种、养殖项目,并按具体标准给予补助。如种、养殖规模没有达补助标准,按实际种、养殖面积或数量进行折算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鼓励脱贫人口及监测户发展设施农业,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投入成本的30%予以补助,但每户每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二)各乡镇要统筹规划实施庭院特色加工项目、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及特色乡村旅游项目,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或统一申报小型资产收益类项目的方式予以补助和帮扶,例如技术培训、指导或租赁经营等。
第九条 庭院资金中,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脱贫户及监测户发展庭院经济。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等工作。要梳理做实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巡查力度,发现项目建设实施缓慢或长时间不能实施的,查明原因,取消项目计划,并提请财政收回资金,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庭院经济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属于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庭院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庭院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庭院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及评价
第十七条 庭院资金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压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科学规范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执行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项目实施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跨年度的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并形成整合资金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绩效自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及审计局,对预算资金申请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覆盖面不低于10%。抽查主要围绕绩效自评结果真实性、全面性、合理性等方面开展,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至预算资金申请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选择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形式),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每年绩效评价时,要抽取部分以前年度项目,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资金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的持续效益。其中,经营性项目重点评价其带贫、收益分配、保值增值和风险管控等;公益性项目重点评价其带动效应和运营管护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应将绩效自评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及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乡村振兴决策和分配整合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绩效自评抽查结果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