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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备案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备案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备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3日

 

  

  吉林省养老机构备案指引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第66号)要求,现就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二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二、申请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公办养老机构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核定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三、申请材料

  养老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内容主要有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服务场所权属、规划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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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登记证书(原件扫描彩色图片);

  3.备案承诺书(包括承诺养老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

  四、备案方式及流程

  养老机构备案可以通过线上办理,也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民政部门线下办理。

  (一)线上办理备案流程如下:

  1.养老机构登记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开通“全国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养老机构账号;

  2.登录“全国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养老机构账号,依次点击“养老服务管理”“政务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相关资料模板下载”;

  3.阅读《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并签字盖章;

  4.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格式要求上传全部申请材料图片。

  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相关材料;

  5.民政部门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通过“全国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回流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后出具备案回执。

  (二)线下办理备案流程如下:

  1.携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现场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

  2.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民政部门在出具备案回执时,对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

  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

  律规定条件的情况,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三)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或情况发生

  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五、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相关要求,

  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2.民政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

  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信息不实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附件1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服务机构备

  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4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变更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请予办理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

  构变更备案申请书》收悉并已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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