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宇县高龄津贴“免申即享”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高龄津贴发放政策,完善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全面、及时、精准,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宣传,推行高龄津贴主动发放机制,细化业务规程,优化服务流程。
二、高龄津贴应遵循村(社区)核实登记、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终审等程序,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
三、当月够80周岁的老年人由民社局老龄科推送给各乡镇,乡镇负责指导社区、村核实推送人员的生存状况并列入本辖区的人员长期管理。在核实过程中一定要以证件为主(不能以当事人或亲属口述作为依据),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高龄津贴应实行动态管理,发放高龄津贴前,民政办和社区(村)及时核准增减名单,加强动态管理,做到精准无误。
五、高龄津贴由“人找政策”变“政策找人”,实行免申请、免跑腿、免交申请材料,要建立和低保、殡葬、卫健等部门数据比对、社区、村核实、乡镇指导汇总上报、县局推送名单汇总的工作机制。
六、适用对象:靖宇县户籍当月满80周岁及以上非低保老人。延时上报信息的老年人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审核户口、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信息并报送当地政府民政办。延时上报的老人需给与补发并做好本人信息登记工作。
七、取消老年人申请表、停发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补发申请和银行卡等复印件。
八、报死亡退出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未在殡葬名单中查到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并将“死亡证明”附在取消表后一同上报。
九、延时上报的老人需查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证件。
十、每月报表需在15日之前报县局,报表时间如有变临时通知。
十一、延时上报需补发高龄津贴的老人,只在新增当月给与补发一次。
十二、各乡镇在报表上报前应将当月年龄满90周岁或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及时上报,当月未上报过后要求补发的不与补发。
十三、针对行动不便、长期异地居住,无社会保障卡等特殊老年群体,建立上门服务、代办服务、异地核验机制。社区(村)工作人员主动上门采集信息、协助办理金融账户激活,通过视频连线、邻里访问等方式完成资格确认,确保“免申即享”不漏一人。
十四、对已故未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不予补发。
十五、本人因病故、户籍迁移等原因未及时上报《取消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造成多发月份金额,按照多发月份金额由乡镇负责追缴并将追缴资金打入“靖宇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城乡低保资金专户”(靖宇农商行,账号:0760202011015200004203)。追缴完成后附“情况说明”、“缴回资金明细表”和“单位现金存款业务凭证”,由乡镇民政助理签字加盖公章报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科。
十六、对于因信息错误、电话联系不到本人等原因导致误停发的老人,在核实情况后,要及时恢复其高龄津贴发放,并补发相应的津贴金额。
十七、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每季度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老人是否健在、是否符合户籍等相关要求。社区(村)负责收集老人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乡镇进行复核。审核范围要求达到100%。异地居住人员户籍所在乡镇和社区(村)工作人员登记高龄老年人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微信视频截图审核或家属提供的照片等方式,每月了解一次高龄老年人生存健康状态。要留存好带有审核日期的影像资料或微信截图。每季度核实工作完成后将审核和复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十八、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十九、县级民社部门承担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职责,主动防控风险,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高龄津贴登记台账和生存认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靖宇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