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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靖宇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8    访问次数:557    发布作者:『本站原创』

靖宇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白山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靖宇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靖宇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乡镇、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该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