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靖宇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直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工作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乡(镇)政府、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靖宇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