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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靖宇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二)靖宇县人民政府网; (三)靖宇县政务公开栏; (四)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全县的预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我县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