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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靖宇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县市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二)靖宇县人民政府网;
   (三)靖宇县政务公开栏;
  (四)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全县的预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我县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县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县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县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