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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3-18451
分  类: 审计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村财务和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3-18451 分  类: 审计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村财务和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靖宇县村财务和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靖宇县

  村财务和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为做好今年我县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明确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村级干部任期内的业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这次审计,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我县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审计对象

  本次审计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离任审计。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审计的内容主要是村集体财务运行情况,审计重点有: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四、审计方式和步骤

  本次审计采取送达审计与实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以村为单位,统一收齐各村会计资料,集中在镇政府实施审计。对个别情况复杂、账目混乱的村,审计人员可进村实施就地审计。集中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经济疑问的,则必须实施就地审计。工作步骤一般按照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方案、抽调合格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下达审计书、在村内发布审计公告、实施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决定或意见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审计工作到2013年4月中旬结束。

  (二)审计小组要配备2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的人员担任主审。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要以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审计程序,认真做好审计笔录,全面收集审计证据,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开、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不得主观臆断、马虎了事。

  (四)审计报告经审计小组全体讨论后,要与被审计对象见面,征询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如被审计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应予纠正,复核无误向被审计对象作出全面解释。

  (五)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按照问题的不同性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以及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如数返还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