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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4-16116
分  类: 银行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9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4-16116 分  类: 银行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9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靖宇县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靖宇县集中开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化解不良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10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收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自贷、提供担保以及他人承贷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县、乡(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帮助清收村、社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社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及其他大额欠款;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协会组织自贷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其他可帮助清收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
  (一)鼓励还款与强制清收相结合。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自觉增强诚信意识,维护政府威信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欠贷行为。
  (二)正向激励与行政约束相结合。农村信用社要制定鼓励清收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清收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制定协助清收的办法,采取行政手段切实保证清收效果。
  (三)帮助清收与机关队伍建设相结合。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加强对清收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深入查摆公职人员拖欠不良贷款的深层原因和问题,整顿公职人员队伍。
  (四)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的原则。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限期内分期偿还。
    (五)现金还款与有效资产抵押相结合。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用有效资产抵押重新办理贷款转贷。
  (六)落实债务与明确责权相结合。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进一步明晰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成立由县政府牵头,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配合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组 长:宋宜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鄂守东 县监察局副局长
          周彦良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韩立平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初炳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钟宝林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徐忠芳 县银监办主任
          王福堂 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张学太 县信用联社主任
          安柏松 县委督查室负责人
          张云杰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村信用社,办公室主任由县农村信用社主任张学太担任,相关材料、报表、统计及考核工作由县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部负责,县农村信用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参与实际催收工作,并建立台账。
  四、清收计划及措施
  清收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县农村信用社组织实施,力争到2014年年底,清收保全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农村信用社拖欠的全部不良贷款(含担保贷款)。
  (一)宣传教育,督促引导还款(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30日)
  县农村信用社负责1月20前将全部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良贷款进行统计汇总,并由领导小组协调,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组织核实。2014年1月末前,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务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会议,着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在农村信用社有不良贷款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切实提高诚信意识,自觉维护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的信誉和形象,明确还款日期,鼓励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煤体加大宣传,督促借款人主动还款。
  (二)积极催收,限期主动还款(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6月末)
  县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担保人发放《逾期贷款催缴通知书》,督促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在规定时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债务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要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单上签字确认,并负责将催收通知书回单送交清收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对相关人员下发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责任,在2014年6月末前完成不良贷款的归还或资产保全,或落实还款计划,年末前按省政府要求力争全部结清。
  1.全面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全面清理、核实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情况,查清贷款用途,界定贷款偿还责任。对经核实应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的欠款,由本级政府督促归还。对不能一次性偿还贷款的单位,要依据实际情况,由上级部门采取代偿代扣方式偿还贷款。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拖欠不良贷款要明确还款期限,确保在清收工作结束前全部还清。
  2.积极稳妥解决村组集体贷款问题。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核实清理村组集体贷款,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清收。对有还款能力的,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进行催收;对没有还款能力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落实好债务;对农户承贷、村组使用的贷款,要按照“谁用钱、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贷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有机动地收入的,可用收入款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有林地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卖林木偿还贷款;有其他可变现的固定资产,要积极变现还贷。
  3.加大公务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要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落实清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不良贷款的各项措施。对暂时无法还清贷款的个人,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由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督促,保证按期还款。
  4.积极鼓励主动清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相应奖励及让利制度,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适当让利;对以工资、房屋、土地等有效资产抵押保全的,可酌情减免加、罚息;对支持清收并取得巨大成绩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对清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当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