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靖宇实际,现将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选择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范围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类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包括维修、装修、翻建、绿化、网络等工程项目,进口产品、救灾、防汛、抗旱物资、药品 、防疫疫苗等专用物资,以及政法、农林、广电、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采购的专用货物类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目录内各类工程类采购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招标公司组织实施。
二、委托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申报。采购单位填写《靖宇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批,确定是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同时审核确定具体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等,委托代理采购业务整个过程在采购办监督管理下组织实施。
(二)随机抽取。根据采购单位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办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采购单位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到达县政府采购办室随机抽取社会代理机构。抽取前,对已建立的社会代理机构库(已资格认证)中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编号。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代表随机抽取1家社会代理机构。抽中的社会代理机构,即为本项目采购的实施机构。参加抽取的人员,现场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三)签订协议。确定社会代理机构后,采购单位与社会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编制采购文件,报采购办审核、发布和备案(一份原件),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采购方式,应获得采购办审核同意。
(四)履行程序。采购项目开标时根据开标地点,在开标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中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采购单位应督促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客观真实地填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并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报采购办备案。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单位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专业优势和廉洁自律”的原则,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提出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索取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学习,防止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恶意规避责任,制造陷阱,从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采购单位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假借开工时间紧迫或应急项目等理由规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变更设计或参数等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联合追究格局,全力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三)采购单位不按照规定方式和要求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项目采购资金。
(四)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如发生供应商质疑,应由被质疑人(采购单位或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完供应商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报采购办备案;如发生供应商投诉,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其资金支付程序与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项目相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