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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4-16129
分  类: 财政;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3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靖宇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4-16129 分  类: 财政;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3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靖宇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14年靖宇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2014年靖宇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县农机化事业发展进程,使广大农民充分得到实惠,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2014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8个乡镇。补贴资金为100万元。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在满足重点补贴机具需求情况下,按报名先后顺序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三)补贴重点。优先机具补贴,优先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 、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田插秧机(摆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对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国家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将全部用于玉米收获机和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

  四、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经销商的公布

  (一)补贴机具的数量。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3台,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定为3台。

  (二)经销商的确定及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部门要统一公布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4〕19号)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 资金兑付方式。全省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产品销售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下达到我县财政部门,我县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将补贴款兑付给所在辖区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二)操作程序。补贴继续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基本程序如下:

  1.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共同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示。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2.补贴对象应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经销商应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并开具购机全额发票。

  3.县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对购机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再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4.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首先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农业副县长,成员:农业、财政、工商、质监以及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由农牧局农机科和财政局农财科具体实施,研究确定补贴工作具体事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章立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针对在补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制定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领导小组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将受益对象信息及资金执行进度在农机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3〕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监督检查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保护区管理局,

  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