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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6909
分  类: 林业 ; 意见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索  引 号: /2018-16909 分  类: 林业 ; 意见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毁林种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林地资源,改善自然生态和提高环境质量,现就加强靖宇县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我县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保障生态资源安全,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是实现我县新一轮绿色发展、转型振兴的前提和保障,对巩固我县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经营和永续利用、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是近年来我县一些地方出现参业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现象,引起不良社会反响,还有的地方对私开参地等违法行为控制不力,存在以罚代批,导致私开乱占的态势愈演愈烈;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蚕食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影响致使林地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清、打击处理力度不够等。非法破坏林地不仅造成了林地资源的流失,而且形成资源分配不公,引发了社会矛盾,影响林区的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履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要求,本着全面整治、严厉打击、依法处置、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林地保护红线制度,推进建立并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坚决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林地的良好氛围,为实现靖宇绿色转型和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全县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广泛参与,政策配套、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林地资源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和执行行政首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加大林地清收工作力度,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毁林开垦、毁林种参,坚决遏制林地非法流失。严格依法治林,各类违法占用林地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违法犯罪案件得到查处,不合理的参业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做法得到纠正,林地资源管护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三、积极开展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一)强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林地资源保护的监管责任。

1.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行政领导负责制,重点要再突出,措施要再强化,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明确责任,完成情况将形成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宏观管理工作。作为国有、集体林地管理者地方国营林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承担林地保护、林地经营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木材采伐管理等经营项目,从制度上、程序上保护发展林地资源,进一步规范管理。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移交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案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或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处理行政案件。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部门机关要认真履职尽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林地资源不受损失。

2.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承担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责任。

3.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破坏林地行为,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应当及时制止查处。发现重大违法破坏林地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刑事处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已出售林地发生重大违法破坏林地案件应及时制止、处置。对发生案件林地的经营者,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与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林地使用权,同时向社会公开拍卖经营权。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4.地方国营林场作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对于地方国有林内滥砍盗伐林木、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破坏湿地、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破坏林地资源情况要进行严格监管。对林地购买者的林地违法案件有权行使监督权力。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时,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生案件的林地,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与合同规定,有权收回林地使用权,对于承包人林地内管理不力,出现滥砍盗伐林木、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破坏湿地、森林火灾和不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而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承包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非法使用本人拥有使用权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由林地发包人或集体所有权人(林地所有者、村集体或乡集体)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规定,追究承包人相关民事责任,对林地发包人或集体所有权人怠于履行责任的情形,可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

6.对已出售林地使用权的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继续承担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责任。

7.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同意、批复的永久征占用林地,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8.对于湿地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要根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严格监管以下行为:1)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2)非法采沙、取土;(3)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4)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5)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6)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7)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8)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9.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要严格监管毁林种参行为。对参业用地严格控制,对私自开参地的行为严管严控,发现毁林种参行为,要及时制止控制,并联系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案情和结果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落实责任,完善林地保护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林地保护管理责任,严格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以落实林地资源保护为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主要领导作为本地施业区林地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要具体抓,要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扎实推进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把森林资源数量增减、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好坏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在林地所有权明确的基础上,承担林地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管护责任。根据经营施业区面积划分若干管护区,每个管护区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发生毁林种参、开垦、侵占林地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要在查处案件的同时一并追究管护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地管护及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检查用地全过程,指导督促林地所有权单位强化管理、尽责管护。

(三)执行政策,严格监管参业用地的使用。各地要坚定不移执行落实省政府人参发展的产业政策。未下达年度人参种植计划的地区,坚决禁止利用林地种参,严厉打击擅自毁林种参的违法行为。要合理利用人参计划指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阳光操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参业用地林木采伐审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林木采伐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及用地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地类,不予设计、不得批复。

(四)依法打击,严厉查处各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案件。要加大打击各类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毁林种参、毁林开垦蚕食林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并将查处结果公开曝光。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破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要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违法使用的林地,接受处罚后,不履行批复手续不能继续使用,杜绝以罚代批,要建立和实行重大破坏林地资源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对案件查处不及时或对上级督办的案件不按期查办的公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林地使用权承包方改变林地用途,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可以根据合同收回林地使用权,承包方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科学治理,切实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体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国有林的植被恢复工作。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把植被恢复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可以收取更新造林保证金,待达到质量标准时返还。植被恢复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方案,落实抚育管护措施和管护责任,确保还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标准。

    四、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国营林场要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林地资源对于靖宇县绿色转型、振兴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工作中切实负起“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建立和完善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奖惩;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林地资源破坏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过设立宣传牌、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在群众中影响大的一些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同时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林地意识,着力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林地资源的浓厚氛围。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