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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6911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8〕1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索  引 号: /2018-16911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8〕1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宇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靖宇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靖宇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要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5号)和《吉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吉粮办〔2017〕72号转发)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结合我县盐业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57号)、《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266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关于请加快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7272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5号)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建立完善全县盐业监管体制,形成“职责明确、力量匹配、监管到位、体制顺畅”的食盐安全管理体系。以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健全食盐储备,做强核心企业,确保我县合格碘盐供应。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食盐安全。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销售区域限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及零售价格,建立公平竞争、充分竞争、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统筹兼顾。实现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确保专业监管职能不弱化、食盐“三率”指标不降低。

(四)坚持依法治盐。完善各项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特成立靖宇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长:徐兆和  县政府副县长

  员:张理斌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陈忠亮  县财政局局长

          苑广琦  县商务和粮食局局长

          翁文东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和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和粮食局局长苑广琦兼任。

四、机构设置

(一)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盐务行政管理职能,加挂靖宇县盐务管理局牌子。主管全县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县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

(二)设置盐政科作为本地区盐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全县盐业市场监管工作;

(三)原有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加挂盐政稽查监督执法大队牌子,相应增加盐政稽查监督执法职能;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号)“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一个体系搞检测’”的要求,依托靖宇县商务粮食局现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五、职能设置

(一)靖宇县盐务管理局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盐业政策、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

3.对辖区盐产品质量、市场供应及食盐储备情况进行监管;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相关工作;

5.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盐业行政复议。

二)盐政科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盐业政策、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盐业企业经营信息汇总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监管工作;

3.负责辖区食盐储备情况的监管。为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完善由县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县政府食盐储备坚持“总量控制、动态储备、商业运作、政府补贴、盈亏自负”的原则,储备量不低于全县1个月食盐消费量,县政府食盐储备任务依托吉林盐业集团白山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务管理局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有计划地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靖宇县食盐市场稳定。

4.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盐业行政复议。

三)盐政稽查监督执法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盐业政策、法规、规章,依法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

2.承担辖区涉盐案件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

     3.负责建立执法档案,做好执法案件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跨县涉盐案件的查处;

(四)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省等有关各类盐的标准、规章、规定;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品盐质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盐业三级检测网工作程序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其它规定,负责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本辖区盐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严格遵照ISO9001—2008质量认证体系规定,对商品盐实施到着、存储、分装全过程质量监测管理,按规定实施检测,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单和各种原始记录并归档,组织好质量认证体系的内审和外审工作;

    3.负责检测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建立产区商品盐的质量档案,指导质量管理和传递质量信息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相关工作。负责对居民的防治碘缺乏病和食用合格碘盐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适时公布我县人群碘营养状况。  

    5.加强食盐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建立建全食盐质量追溯体系,真实、准确、系统地记录食盐产销信息,实现在我县范围内经营的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坚决防止工业盐、假冒食盐、不合格盐产品流入我县食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人员配制及方式

按照《吉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要求,我县人员配置及方式为:

(一)为确保监管力量不弱化,我县按不低于现有盐政管理人员数量(我县现有盐政执法人员6人,检测人员1 人)配齐配全工作人员。

(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挂盐务管理局牌子后,由该局主要领导兼任盐务管理局局长,并明确1名部门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盐务管理工作。

     (三)盐政稽查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质检人员的配置按不少于现有人员数量的要求,共计9-10人。

(四)人员配置由县政府通过调入或考试录用解决。

七、时间步骤

(一)方案编制阶段(7月1日—8月31日)。县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县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汇报、沟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二)方案审核阶段(9月1日—9月30日)。按照政府及编制部门要求,将监管体制改革方案逐级上报审核。

(三)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按照方案内容和相关要求,组织进行监管职能移交,建立起新的监管机构,实现政企分离。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省粮食局会同省编办对靖宇监管体制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八、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是稳妥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进一步保障食盐安全的重要举措。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我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要求及部署上来。

(二)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县商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盐业主管机构,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主体意识和责任,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积极同县政府及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提供相关情况和建议措施,协助配合其统筹解决好编制变动、机构、人员设置及经费保障等问题,确保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搞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靖宇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抓紧制定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做好与现盐务管理局的衔接,并组织好盐业监管职能的交接工作。在新的监管体制设有正式运行之前,旧的监管职能和责任不能改变,要确保靖宇盐业市场秩序和食盐安全,严防市场管理出现“空档期”,确保当地盐业市场秩序稳定和食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