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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8-16926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靖宇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8〕1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8-16926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靖宇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8〕1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03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宇县村级动物防疫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靖宇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靖宇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管理,进畜牧兽医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靖宇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原则上行政村(乡镇社区)均需配备一名村防疫员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严格选聘防疫员。

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中国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畜牧业生产相关工作经验;正规中专以上院校畜牧兽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可直接聘用。

5.自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兽医站审查合格,并经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聘用。

第五条 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符合聘用、续聘条件的可以聘用和续聘;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对本工作未履职尽责的,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 乡镇政府不得聘用未经组织培训考试或考试成绩合格的防疫员乡镇政府聘用防疫员须报县畜牧兽医管理总站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防疫员主要职责:

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耳标的佩戴,档案填写、报送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按规定要求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协助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等工作;

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对购进的畜禽进行登记,做好隔离观察和补免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和考核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村级防疫员实行“乡镇站聘管用原则”,接受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 

第十条 乡镇兽医站要与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并做好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乡镇兽医站对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每月考评情况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兽医站根据半年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实际情况吉林省下拨专项资金规定防疫员补助经费暂按每人每年1700元标准执行。今后,随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收入提高上级文件精神,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村防疫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所需资金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办公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量及村级动物防疫员与乡镇兽医站签署的责任状补助定额发放,但乡镇兽医站上、下半年分两次对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考核后有权进行增减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各乡镇兽医站要将防疫员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辖区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查处。

 

第六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七条 当年连续两次考核合格,下年度可续聘。第十八条  村防疫员的解聘和除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经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村级防疫员职责的;

4.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防疫员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村防疫员工作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被除名的村防疫员五年内不得被重新聘用: 

1.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2.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4.辖区内死亡的动物未作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或转移、运输、销售死亡动物的;

5.私自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6.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改的; 

7.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规定的;

8.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