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4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1号)和《关于在全市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靖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范围与标准
(一)凡在靖宇县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及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包括承建交通、水利、扶贫办、移民办、电力公司、通讯、各乡镇种植、养殖等工程项目和附属设施、装修装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4%缴纳。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及退还
(一)工程中标时,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定专户,凭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备案手续,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拖欠工资支付后,10日内由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补充所启用的金额,逾期不补齐所启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三)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施工企业申请15日内在竣工工地张贴公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和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批准。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有建筑施工企业层层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应依法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核管理,该资金必须存入由政府指定的专户独立核算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双方认可的工资表(附原始证明材料),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提供双方认可的工资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四、惩处办法
(一)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条件及经过调查或农民工举报、投诉,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在下次招投标中予以淘汰。
(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启动工资保证金,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连续两年以上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一至两年内禁止在靖宇县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存储或未足额存储保证金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发生欠薪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欠薪事件,企业已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但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几点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如果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的工资支付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卡中。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由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及时造成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拖欠工程款金额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跨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其开发新项目前须将该项目工程款中人工费先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用于建设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不批准其开发新项目。
(六)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并在30日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劳务分包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形式,按月发放工资,并在7日内向人社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禁止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工人、组织或“包工头”。因招用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质的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制度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