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已经靖宇县第十八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2.靖宇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附件1
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3〕3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08〕559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靖宇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按照《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的《靖宇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采购单位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确定,按靖宇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
第六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指县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即:靖宇县政府采购中心,性质为非盈利性独立事业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
(二)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五)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办)批准,可以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政府采购。
(六)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八条 财政局是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拟定靖宇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归集并支付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三)对在我县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
(五)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技能标准;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我县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考核。
(六)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七)处理县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招标及履行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 采购人要依据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及资金进行细化,以表格形式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并批复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中心)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及时与采购人衔接,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办)规定的采购方式,高效率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按规定需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办)批准,可以由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范程序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关于维修、装修、改造、翻新、绿化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问题。各预算单位的维修、装修、改造、翻新、绿化等工程项目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规范运行,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凡有意规避、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一经查实后,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问题。对维修、装修、改造、翻建、绿化、网络工程,进口产品,高校、医疗、科研等单位使用的特殊设备需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凡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预算单位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预算单位自行选择,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为其指定,如有违反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各预算单位应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至少选择3家进行比较,由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确定(由靖宇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负责;大型设备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应请质检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连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以前发布的有关我县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靖宇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靖宇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宋宜栋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闫瑞海 县审计局局长
翁文东 县发改局局长
陈忠亮 县财政局局长
翟恒忠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刘新明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闫 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采购办公室,由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承担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