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助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发放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3号文)和《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保贷款和个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吉社保〔2016〕42号文)文件要求,为帮助我县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人员缓解缴费压力,切实解决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续保难题,确保其达到法定年龄时能够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现老有所养,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银行贷款缴费、商业保险承保、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对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人群建立贷款缴费的筹集机制,帮助生活困难人员参保、续保缴费。
二、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助保贷款办法
(一)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承办金融机构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每年不高于按当年全县灵活就业人员最高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
(二)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三)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四)每年放款前要对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助保对象在实现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
(五)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按年付息。
(六)助保对象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必须参加商业保险承办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和身故保险。
(七)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四、助保贷款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如下流程办理助保贷款:
(一)在办理助保手续之前,申请人及其财产继承人要向社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出具法律承诺书,承诺在参保人未偿还清贷款之前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扣除法定支付丧葬费)和个人账户余额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赔偿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同意由社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向贷款银行转付。
(二)助保对象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承诺书》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核定,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征集单》。
(三)通过了资格核定的助保对象,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征集单》、《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与之签订参加意外身故保险协议,并办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协议为助保对象出具商业保险单。
(四)助保对象持《征集单》和商业保险单,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参保贷款,贷款缴费资金直接划入社保基金收入户。
五、贷款的偿还
(一)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每月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二)助保对象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六、工作要求
助保贷款是一项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重要为民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对助保贷款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真正惠及特困群体。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助保贷款对象的资格和贷款金额的核定工作;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划转、回收以及个人贷款档案建立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助保贷款人员商业保险的承办;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款业务。
(二)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助保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定期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广泛深入的宣传助保贷款政策,让百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坚持依法办事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对政策风险做好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评估,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充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做好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把工作风险降到最低,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群众真正受益。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有关困难群体助保贷款政策,执行新的规定。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