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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8-1700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2018~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8〕7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8-1700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2018~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18〕7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宇县2018~2019年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靖宇县2018~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靖宇县2018~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确保我2018~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依据

1.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

2.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26号)。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我县2018~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靖宇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长:全洪宝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徐兆和  县政府副县长

陈忠亮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员:杨庆东  “四大机制”办公室主任

       温长江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禚燚民  县水利局局长

许新义  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

张久成  县林业局局长

朴庆军  县畜牧兽医管理总站站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刘立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靖宇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贵来  濛江乡人民政府乡长

   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姜心波  三道湖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鹏程  景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进忠  那尔轰镇人民政府镇长

   赤松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志宸  龙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化龙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

管理局规划保护科科长

刘洪波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尤劭澎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靖宇

保护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四大机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庆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温长江同志兼任,负责具体事务。

三、考核内容

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等。

2.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项目及工程情况。

3.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包括自然生态考核指标、环境状况考核指标。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等。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

4.省级生态镇和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县“四大机制”办公室

1.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做好考核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及资料会审。

2.制定下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领导小组职责分工文件等以及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实施情况等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1.制定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证明材料。

2.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及成效等说明。

(三)县财政局

1.2018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2.2018年全县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及预算支出凭证和支出数据等说明。

3.2018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要统计在内;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管理和保障等证明材料。

(四)县环境保护局

1.2018年前三季度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及监测报告;

2.2018年前三季度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及监测报告;

3.2018年前三季度污染源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报告;

4.环境监管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情况;

5.县域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6.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7.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8.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数据汇总审核,实施方案、自查报告及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的起草。

(五)县国土资源局

1.2017年全县国土面积、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2.2018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和可研、立项、环评、国土、住建、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提供有关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年度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018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率情况、污水处理厂的可研、环评、批复、验收等文件。

2.2018年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可研、环评、批复、验收等文件。

3.2018年县城园林绿化、环卫、垃圾填埋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和可研、立项、环评、国土、住建、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等说明。

(七)县水利局

1.2017年全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2.2018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和可研、立项、环评、国土、住建、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提供有关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年度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八)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1.2017年全县耕地指标证明材料。

2.2018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和可研、立项、环评、国土、住建、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建设内容、成效、照片等)。

4.提供有关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年度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九)县畜牧兽医管理总站

1.2017年全县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2.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及治理项目、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和可研、立项、环评、国土、住建、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提供有关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年度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十)县林业局

1.2017年全县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2.2018年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和可研、立项、环评、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提供有关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年度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十一)县统计局

2017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及比值)和2016年和2017年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十二)县气象局

2017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

(十三)保护区管理局、省三湖保护区管理局靖宇保护站

1.保护区的面积和设立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等说明。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

创建省级生态镇和省级生态村。

(以上证明材料和说明要电子版及原件)

、时间安排

(一)2018年10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考核资料收集、报送、软件录入。

(二)2018年10月25日前完成自查报告,上报并通过审核。

(三)2018年10月30日前考核材料装订上报省环保厅。

(四)2018年12月接受省环保厅、财政厅组织的现场核查工作。

、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明确职责,选派精干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主管局长、科长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四大机制”办和县环保局。

(二)全面收集,确保质量。各单位要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对工作组织不力、数据上报不及时,影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要追究领导和部门的相关责任人。

(三)合理使用生态环境环保资金,保障工作经费。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要求,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估工作体系、方法及要求。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使用情况和考核监测工作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环境质量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监测)等工作经费及考核工作相关经费不能少于100万元。同时,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环境监测、监察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认真总结,做好迎检。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国家省每年对部分县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场核查技术指南》,各单位要做好现场核查的准备。

(五)按时报送,确保时间。所有材料要求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版五份。报送时间:2018年10月20日前报送地点:县“四大机制”办公室、县环保局污控科联系人:杨庆东 18504497707张杰 18843957056,邮箱:jyhbst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