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和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吉林省发改委、水利厅、卫计委、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是指按照每年度的《靖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200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计划》所实施和调整的饮水工程,以及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饮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县水利局是全县农饮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相关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工作。环保局负责农村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第五条 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县乡分级负责制。靖宇县供水公司负责其供水范围内村屯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乡镇的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机构、人员等工作,监督领导各村村委会对本村供水工程开展水源巡查、运行管理、设备检查、蓄水池清洗、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的供水单位,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安装等工作。
第六条 运行管护补助资金和所需其它经费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二章 产权及移交
第七条 全县已建的农饮工程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有、变卖或转让。
第八条 靖宇县供水公司行使其供水范围内的农饮工程运行管理权。其它农饮工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其运行管理权,跨乡镇的农饮工程由水源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其运行管理权。
第九条 靖宇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农饮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在其所实施的农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成立农村饮水管理委员会等形式,监督、指导各村委会成立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并明确乡镇分管领导,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在不改变农饮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农饮工程。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变更农饮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需经农饮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水利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水利局备案。
第三章 水源调度和保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永久性公告碑,并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与农饮工程相关的水源必须首先确保农饮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水源调度计划,运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计划调度。
第十五条 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地及厂区保护,实行24小时适时观测、检测。特别是发现水质、水量变化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可靠。参照《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放牧、开矿、采砂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环保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并适时进行水质的监测、检测。
第十七条 水源地上游、机井及取水口附近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协助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做好水源调度和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告规定。
第四章 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 农饮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满足农饮工程标准要求。运行管理单位可参照《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供水、接水、抄表、设施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报农饮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管网分布等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值班等制度。
第二十条 农饮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填写运行日志。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工艺流程,准确操作。
第二十二条 农饮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确需停水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并下拨的应急抢修工程款用于微小农村供水工程应急抢修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允许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施工队伍开展抢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水质的监测、检测工作,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并将水质检测情况告知县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水质不达标村屯的水质达标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和农饮工程项目所在地群众有依法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义务,发现破坏农饮工程和水运行条件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运行管理单位监督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立即维修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用水协议,由运行管理人员统一组织安装进户。新增用水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所需成本费后,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安装进户。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饮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县、乡(镇)、村、运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章 水电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原水水费(不含水资源费)、人员工资、电费、取暖费、净化用料(药剂)、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费、日常修理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农饮工程应计提固定费用,包括折旧、大修理等费用。农村供水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采取平均年限折旧法,按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上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则上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不应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6.5%。统一计提的大修理费用按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
第三十二条 农饮工程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三十三条 农饮工程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可采取计量水费的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收费制度。用水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乡、镇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分级管理主体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的运行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水利局作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水质检测监测、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水价核定及水费征收、管理使用、水源地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及水费财政补贴制度建立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