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本县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东至302省道,南至宇辉铁路,西至规划中的西环路(包含高速引线两侧,向南至高速管理局),西南至新建屯,北至302省道(含老二参场区域)。
3.自2020年5月1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
4.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