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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20-11374
分  类: 公路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4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20〕3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20-11374 分  类: 公路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4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20〕3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4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宇县建设“四好农村路”

实施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2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宇县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有路必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县交通运输局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和县道建设、养护及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配备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畅通农村公路工作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宣传、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司法、审计、公安、应急、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农村公路规划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我县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对人民群众需求迫切、社会资本充足、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提高等级、优先安排。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公路建设数据库后执行。

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与生态保护同步进行,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以及农村公路绿化、美化、文化设施等,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列入新改建计划的农村公路应当执行以下建设标准:

(一)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

(二)乡道: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

(三)村道: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

条件不具备的山区路段和因地形地貌受限的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路面宽度不得降低。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因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占用国有荒山、荒地时,按土地转用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县级公路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转用征收报批程序;乡、村公路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后建设使用。在划拔或批准用地范围内可以挖沙、采石、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违法收取费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建设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等进行现场公开。

鼓励村民代表、社会人士担任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含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补助和县级配套。

 

第四章 农村公路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日常管理、设施建设、执法装备配备等。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2米。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九)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有前款行为,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的情形除外)。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如涉及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五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量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指小修保养工程)包括路面稀浆封层、沥青灌缝、坑槽挖补、路肩培护、边坡整修、路田分离、安全和防护设施完善等。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清扫、保洁和排水除雪、保障畅通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养护经费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25号)的规定: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资金来源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的管理,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与要求:

(一)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残垣断壁,实现路田分离、路宅分离;

(二)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直;

(三)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

(四)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五)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

(六)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七)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字翼墙完整、坚固;

(八)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及时对路树进行修剪、定期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九)加强农村公路设施检查,经常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档案,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档案上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运行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三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六章  运  营

 

第三十六条  推进城乡客运统筹发展。建立县城市向乡镇辐射的一级客运网络、乡镇为中心向各行政村辐射二级客运网络、村到村三级客运网络,推进道路状况符合客运通行条件的自然屯通客车。

第三十七条  推进农村客运站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建设发展。

第三十八条  完善运输服务体系。鼓励以农村客运站为载体,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生产资料、鲜活农产品的快速配送的农村物流体系。

第三十九条  构建县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体系。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努力推进惠及城乡、安全便捷、全民共享的一体化城乡客运服务体系。

 

第七章 考  核

 

第四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管养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开展情况。 考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下几个方面:

(一)“四好农村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

(二)“四好农村路”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三)“四好农村路”支持政策,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及监督机制建立和运转情况。

(四)“四好农村路” 建设方案制定、工作安排部署、建立考评结果与绩效资金和干部考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好”以建设任务完成、资金投入和质量控制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建设资金筹集及规范使用情况。

(三)生命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四)建设质量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情况,整改措施落实、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变更控制情况,以及新改建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及质量达标情况。

(五)农村公路建设“三同时”、“七公开”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管理好”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路产保护和路域环境治理等为考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村级议事机制建立情况。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及拨付情况。

(三)推进农村公路依法治路建设,路政管理制度和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和执行情况。路产路权保护及“路田分离”、“路宅分离”情况。

(四)路域环境治理以清理违法建筑、非公路标志、地面构筑物为着力点,依法严厉打击私挖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严重危害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

第四十三条 “养护好”以养护资金保障、养护工程开展、路况水平和行业管理等为考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情况。

(二)养护工程实施及质量情况。

(三)农村公路列养及经常性养护开展情况,优、良、中等路率目标完成情况。

(四)路况检测、评定和决策科学化情况。

(五)养护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推进情况。 

第四十四条  “运营好”以客货运发展情况为考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情况。

(二)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情况。

(三)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

(四)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建设“四好农村路”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九)项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

(三)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四)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