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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20-1623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20〕5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20-1623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办发〔2020〕5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宇县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0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靖宇县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宇县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为退役军人服务,根据《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动员各界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为困难退役军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困难援助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退役军人因军事训练、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身体疾病或遭遇突发性意外事故、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长期失业,无劳动能力,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工作、生活、住房等方面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关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当前退役军人特点诉求愿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筹集利用多方资金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方位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三、帮扶援助对象

户口为靖宇县本级常住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士兵、军队军转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无军籍离退休职工、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国后参战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家属(抚养人、配偶、子女)。对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四、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实物帮扶“八一”、“春节”等重要传统节日上门走访慰问,捐赠粮油米面、衣物等生活用品,为困难退役军人家庭送去节日的祝福和适当的慰问品。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生活必需品

(二)提供教育帮扶。视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对成绩优异的贫困退役军人学子,进行帮扶助学对子或通过民政慈善救助帮助解决,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提供资金帮扶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

)提供社会化服务帮扶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力量,纳入慈善帮扶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帮扶援助标准

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帮扶援助按照上一年度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帮扶援助额度的测算根据帮扶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具体测算办法:帮扶援助标准=当地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延续时限(以为单位,时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以2019年镇最生活标准500/月、1人为例计算:(500×1人×12个月=6000元),一年补助标准为6000元。    

六、提交相关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或者退出现役登记表。

(二)医疗证明材料

病历(住院病历、入院门诊、出院病历记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住院统筹费用结算单或者门诊正规发票)。

家庭教育证明

子女入学(小学、中学、高中、大学)通知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救助等证明,并加盖公章。

困难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支证明,属于在职或退休职工的,分别提供自申请救治之日起前3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属于非在职或退休人员的,提供乡镇、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

其他证明材料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救助证明,并加盖公章。

七、办理相关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本人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真实材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无理提出申请。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收到帮扶援助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县级审批。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上报的帮扶援助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60个工作日拨付帮扶援助资金,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乡镇。

(四)发放程序。  

完成审批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严格按照资金发放管理规定,履行签收手续,安排专人负责,并留存影像资料,报备存档。

八、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建、医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当年结余资金应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帮扶援助档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援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帮扶援助资格,追回帮扶援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录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核管理机制。将困难退役士兵帮扶援助工作,纳入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年度考核内容之中,对资金使用不落实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

     

附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行政区划:220622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彩色小二寸
(相片)

文化程度

 

婚姻
状况

 

身份证
号  码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        (                )其他优抚对象

工作单位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

  (  )是 (  )否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困难原因

 

家庭财产
状况

 

近三个月家庭月均收入

 

已申请救助及金额

 

申请帮扶金额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以上项目由申请人填写

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5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村(社区)服务站和本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