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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6-14379
分  类: 规则制度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6-14379 分  类: 规则制度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30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靖政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靖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县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48号)和《靖宇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靖政发〔2013〕2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参与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高效优质的工作作风,保证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二维条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在首页左上角。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用3号黑体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标注保密期限。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在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电报的密级标注在密级栏内。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用3号黑体字。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标注在首页左上角,涉密公文标注在密级下方。电报的紧急程度标注在等级栏内。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署机关名称时,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党政机关排名惯例排列,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不得大于上级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机关代字应当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固定使用,不得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代字雷同。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全称标注在六角括号内,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文应当标注所有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标注,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签发人”三字与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居左的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联署机关过多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省略。标题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结构层次较多时,序数应当依次“一、”、“(一)”、“1.”、“(1)”标注。第一层小标题用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楷体字,第三、四层小标题用仿宋体字。公文的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制“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有多个附件的,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依序标注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回行时,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署机关名称,议案、命令(令)等署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公文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以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或者由发文机关文秘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确定。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上行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行文的,联署机关应当加盖印章。纪要不需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五)附件。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时,应当在附件左上角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附件的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用4号仿宋体字。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顺序排列。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为行文机关或者其办公室。印发日期为公文的送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用4号仿宋字体。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标注。公文的正文与附件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标注。

(十九)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十)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mm、宽210mm)。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公文报送

 

第五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县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中省直单位,以及其他与县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单位。企业、县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或由其管理的二级局如有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业务归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其内容应属县政府审批或向县政府报告的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便函、简报或白皮纸等形式报文,文种方面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县政府批复的问题要阐明问题的总体情况、已解决或办理的程度、明确提出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文件的附件形式体现清楚;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向县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县政府参考还是请县政府审批。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乡镇政府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鉴于各乡镇、各部门的“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已纳入财政预算,县政府不再受理乡镇、部门的“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的追加。除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按新《预算法》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商办事。凡属县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直接报主管部门处理;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得向县政府请示。

第八条 凡是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须以正式红头文件报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需主要领导签发。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及县政府批转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县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县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九条 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主送或抄送机关写成县政府领导同志姓名加职务),一律报送县政府;不得将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签收的公文直接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签报或呈送给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形成倒流公文,不得同时报送多位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倒流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应对直报原因、是否需要会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等进行审核,责成报文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手续后,转入办理手续。

第十条 办理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乡镇或部门名义报县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已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口头汇报的,应将办理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第十一条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呈报。呈报单位的办文科室要对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统一审核把关,仅可使用一种发文字号报送,体例、格式要规范,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内容要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意尽文止。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紧急程度。报送需县政府审批、决定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县政府留出研究、决策、批复或办理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或办理的,除突发事件外,须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十三条 合理确定密级。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份数序号。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办文科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县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公文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公文,一律退回原呈报单位,由其按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对不遵守行文规则、导致公文“倒流”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  收文办理

 

第十五条 收文办理过程具体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传批(传阅)、催办等。

第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科室,负责接收与县政府(办公室)有行文关系的单位经各种通信渠道送来的公文、信件、简报等。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接收到的所有公文,需进行分类登记,并填写、粘贴“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批办处理卡片”,经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呈县政府领导签批。

经机要通信渠道送来的公文接收时要认真核对检查单位、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属领导个人的信件,直接呈送领导。

报送县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以外,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分发或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接收的公文,分平件、急件两种处理方式。

平件:当日收到的,必须于下午下班前登记和呈送完毕;

急件:收到后即时登记和呈送,必要时可与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联系,由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代呈。由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代呈的急件需做好文件传递路径的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按照文件的轻重缓急排列好,认真做好整理工作,传递要及时、高效,急件要随到随呈。要对需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做到“一日三清”(一般按每天早晨上班前、中午下班后、下午下班后三次呈送、传递),对送呈文件中有急件或特急件的,要及时与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沟通,及时提醒领导。

第二十条 呈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批转需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急件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第六章  公文签批

 

第二十一条 主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各级、各类公文,由政府办秘书科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阅,重大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重点工作、民生工作、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以及上级审计督查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请县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机关报送县政府需审批的“请示”或“报告”等上行文,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阅办,分管领导要根据文件所请示的问题和要求,提出承办部门、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以及目标要求等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县政府承责等重大事项的,如需县长阅示,呈送前分管领导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报送的“函”等平行文,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阅办,分管领导要根据文件提出的需要办理的事项、商洽的问题,提出承办部门、办理意见、办理时限以及目标要求等方面的意见,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复杂的文件,在批办前可先和有关部门联系,听取意见后再提出批办意见。如需县长阅示,呈送前分管领导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主送县政府需要贯彻落实的“通知”、“批复”等下行文,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阅办,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全权负责,无需其他县级领导传阅或审批,可直接批转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如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需明确一个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协办。对于分管领域内或跨领域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如需县长阅示,分管领导必须提出具体的意见,如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意见时,一般应将主导性意见放在前面,为使县长准确批示来文,必要时可附有关资料、政策依据、背景材料,供县长批办时参考,对于一些紧急文件,必要时可当面向县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依次呈送领导同志阅批。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六条 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如领导同志批示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阅办的文件,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根据文件紧急程度酌情处理(平件:传批完毕后,再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急件:传批的同时,及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七条 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请示办公室分管领导商定传批方式。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签批文件后,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视情况分别处理:

1.属传阅性质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直接收存。

2.属办理性质的文件,按领导要求转至相关承办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相关领导,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做好传递登记,同时负责按时限要求进行催办,承办部门办结后送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存。

3.属办复性质的文件,由发文办理人员或责任部门起草代拟稿。

4.属会议通知性质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将参会领导名单反馈给通知下发单位后,将通知复印件转至会务承办人员办理。

5.对信访件,按照县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转至相关承办部门,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做好催办工作。

6.县委等几大县级班子的会签(传阅)文件,在县政府有关领导批阅后,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原渠道返回。

 

第七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发文办理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条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承办部门、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和秘书科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核:

1.承办部门结合上级文件精神或具体工作实际,出具代拟稿。

2.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审核、校对部门出具的代拟稿,在核稿中应按公文规范的要求对代拟稿进行修改,并注明分送单位和印发份数等。

3.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对拟发文件进行最后的校对,核稿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签发手续是否完备等。    

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在核稿中发现的文字和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承办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在代拟稿承办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及代拟稿承办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后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联合行文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得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印)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三十二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现行的文件发送范围或有关领导同志确定的文件发送范围登记、编号后印发。

第三十三条 发文的正本与发文清样及原批件一并由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存档。

 

第八章  归档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将领导批示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送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靖政发〔201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