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靖宇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通知
靖政发〔2016〕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解决靖宇县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吉建发〔201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吉政发〔2011〕18号)规定。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靖宇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包括: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3.有稳定职业的且在县城内无住房的进城务工农民工;4.企事业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5.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6.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租金标准及出售管理
1.租金标准:按照(吉政发〔2011〕18号)文件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一次,或者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通过靖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社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保户家庭暂按照原有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租金不变0.7元/月.平方米。其他家庭暂定2元/月.平方米。此次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为毛坯房,需申请的保障家庭自行装修。
2.出售管理:此次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毛坯房,承租人需自行装修(须符合建筑标准规范),承租人租赁满5年,承租人符合购买条件有权利优先购买租住房屋,价格按照成本价购买。据实结清房款可以自行办理产权登记。
三、申请要求
1.申请人到所属社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审批表》。靖宇县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申请表需要注明;其他人员正常填写申请表。
2.身份证明。靖宇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靖宇县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有工作的提供收入证明。低保户提供低保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分配方法
根据申报人员的报名情况,制定以下分配方法:
1.申请人到属地社区报名,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并在一定时限内负责组织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2.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房产中心、民政部门进行“复审”, 核查产权登记及收入信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复审”合格家庭人员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
3.申请通过审核条件后,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时间地点选取楼号。抽签过程由县房产中心牵头,分两次抽取(即:先抽取顺序号,再抽取楼号)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
4. 2015年全县共计申报公租房户数为2715户,其中:低保申报户数为1587户,非低保户数为1128户。最低生活保障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优先分配。
六、分配房源分步情况及入住时间
(一)房源分布情况:
1. 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1115套:龙宇花园小区3套、水域荣成小区61套、贵圆新兴小区23套、康馨花园小区812套、汽配小区廉租房216套。
2.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共计148套(其中:龙鼎福园10套、西苑小区2套、新兴江城6套、外海香格里拉小区96套、水域荣成小区9套、四方新华13套、阳光花园小区11套、金盛元小区1套)。
(二)入住时间:
1.2016年11月前,入住255套。
(1) 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202套:龙宇花园小区3套、水域荣成小区61套、贵圆新兴小区23套、康馨花园小区115套。
(2)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共计53套(其中:龙鼎福园10套、西苑小区2套、新兴江城6套、外海香格里拉小区1套、水域荣成小区9套、四方新华13套、阳光花园小区11套、金盛元小区1套)。
2.2017年11月前,入住1008套。
(1)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913套:康馨花园小区697套、汽配小区廉租房216套。
(2)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共计外海香格里拉95套。
七、退出管理
凡享受公共保障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不得隐瞒和欺骗。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每年会同县民政局、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属实物配租的采取收回廉租住房的方式,属租赁补贴的采取停发租赁补贴的方式,停止保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已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济条件改善后已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未尽事宜按照《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文件执行。
八、责任与监督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审核同意作为保障对象的,对已登记但尚未取得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保障的,责令其退还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
(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已批准的保障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向房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