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0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靖宇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靖宇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补偿办法
一、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靖宇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二、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I、Ⅱ级重点保护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设立“靖宇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
四、县补偿管理办公室由县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局、牧业局、司法局、劳动局、物价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
补偿管理办公室成员分别由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局、牧业局、司法局、劳动局、物价局相关人员组成。
五、县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受理各乡镇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2、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3、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六、县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林业局主要承担各乡镇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财政局主要承担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案件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
农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的程度、损害的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
牧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的程度;
司法局是核准登记的鉴定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认定工作;
劳动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物价局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七、县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调查评估专家库由林业局、农业局、牧业局、司法局、劳动局、物价局等部门专家组成。
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到县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受损害情况,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提交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派出至少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并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县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补偿意见。核定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县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意见,填写《补偿认定表》,并附所需各种证明材料,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派不少于两人的专家调查评估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做最后认定,由县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
《补偿申请表》、《补偿认定表》填写一式3份,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签署认定意见后,留存1份《补偿申请表》和《补偿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由县补偿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另1份交由受害人作为领取补偿费的依据。
九、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就近实施抢救,并在5日内向县补偿管理办公室报案,需继续治疗的应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治疗。受害人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天内,提出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用药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用药的有关规定)。
十、申请部分、大部分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的,要提供由省劳动能力签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先由受害人预付,经认定后可纳入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范畴。
十一、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5日内向县补偿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偿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材料。
十二、《补偿办法》中规定的“上年度职工的年(日)平均工资、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以县统计局每年的《统计年鉴》数字为准。
十三、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列入县财政预算。
十四、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年内的补偿案件实行一案一结清。受理补偿案件一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害人,凡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补偿金,省级承担部分,先由县财政代为垫付,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与省补偿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和核清。
十五、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拨付情况实行监督。
十六、本《补偿办法》由县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七、本《补偿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