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宇县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靖政发〔200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靖宇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靖宇县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依据《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企[2007]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省财政拨付给我县财政后,设移民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章后期扶持资金扶持范围、标准、方式
第四条扶持范围。本县境内白山、红石水库的搬迁农村移民。(跨省迁入我县境内的水库移民,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适用本条款。)
第五条 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
第四章后期扶持资金拨付
第十条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后期扶持资金后,根据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用款计划,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县移民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支付。其中:采取直接发放移民方式的,移民主管部门要将后期扶持资金按季及时拨付给移民;采取项目扶持的,由县财政局将后期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移民主管部门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按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计划,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项目进度、决算使用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为保障后期扶持资金的合理使用,严防挪用县移民办要采取直补的移民户在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对采取项目扶持的,由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购货单位。
第十二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报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项目资金情况表,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本预算支出科目第213第03款24项,即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反映中央和地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五章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靖宇县移民办公室为本县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县移民办要在银行设立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人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对于直补个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照项目规划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并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使用时,由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协商,报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并报省财政厅、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由县级政府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列支,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会同县政府部门,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靖宇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财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县移民主管部门
不断完善我县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政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截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