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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02-15567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2年05月14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02〕1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05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02-15567 分  类: 土地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2年05月14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02〕1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05月14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靖政发〔200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

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控制住一级土地市场,强化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我县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专门机关将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综合开发管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

第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物价、财政、法院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决策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收购储备资金,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 成立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隶属于国土资源局,由县政府授权,负责全县土地收购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地价管理。所有收购的土地,必须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做价,避免价格过低。

(二)收购储备土地登记造册。进入土地收购储备库的每宗地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立档案,确定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等。

(三)搞好储备土地管理。土地入库后,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房地产用途变更登记。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依法上缴县财政,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要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及出让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第七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租赁)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租赁)合同的;

违法占地建设,依法没收的;长期闲置荒废的;

土地出让(租赁)、抵押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其它可以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等。第八条 有偿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

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空闲或利用率不高,交由政府储备的土地;

地处城镇中心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主动腾出原划拨使用的土地交由政府储备的土地;

县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以地融资的土地。

第九条 企业改革、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第十条 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第四章 土地收购储备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一条 等价有偿原则。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给原土地使用者以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公平原则,在收购储备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身份、地位、所有制等不同而采取岐视性待遇;也不得给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的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公开供地原则。要建立国有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确立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形成土地使用权卖方市场。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地块进行权属核查、测算收购费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提出收购申请。

第十七条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收购。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后,支付补偿费用,办理权属变更和土地入库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妨碍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