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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0-21601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0〕3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10-21601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10〕3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0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第三条村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经管总站)是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务质量。

(二)负责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工作。

(三)与乡镇党委、政府紧密配合,有效化解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信访矛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四)指导和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及时公开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转,保值增值。

(六)加强对各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各村集体“三资”底数清晰,台账完备,账实相符,变更及时,各类台账由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查。

第五条 实行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制度。各乡镇依托农经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代表村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各行政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类账簿、台账及相关材料,应当录入微机的及时录入。

(三)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情况,保证集体资金的足额划缴和合理使用。

(四)负责辖区内各行政村涉及“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公开工作。

(五)负责对村报账会计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积极完成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经管总站)和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县农业和畜收业局(经管总站)及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七)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代理服务中心履职尽责情况具有监督检查、教育提醒、查办查处及建议调整的权力。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专项资金。

自有资金是指以各种方式获取的收入;村集体向银行和社会借入的资金;国家建设用地补偿给村集体的补偿费收入;各部门、单位、集体、组织及个人向村集体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补贴给村集体的各项补贴收入等。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下拨给村集体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互助组织资金、村组织生产发展的资金、村集体组织一事一议补助资金等)。

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和办公费用。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同时各村要建立相应的辅助账,农业部门设在各乡镇的代理服务中心为报账主体、以各村为报账单位。

第九条投向农村集体的惠农资金必须统一在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入账,进行统一核算。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条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管理本村财务事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准兼任村财务人员。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现金收入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记入本村账簿,并在三日内由村报账会计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等情况。

第十四条 村集体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集体收取承包费、租赁费及其它款项时,必须由村财务人员开具省统一制定的票据,并加盖村委会章、财务会计签章。村集体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收款单位的正式发票。

第十六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按月整理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及时记入村集体财务账,并在每月25-30日整理本月的单据,确保无误后加盖村民理财小组印章,村支部书记、主任印章(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由村报账会计到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必须在报账日前向代理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及时安排补报、补记账簿。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章,方可登记入账。对不合格的单据(印章签字不全、白条、自制单据、不合理开支等),坚决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坚持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村集体账目,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打印公开榜并加盖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章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开的内容包括村集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明细等。公示的的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实行村集体财务预算制度。村“两委”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存档。

第十九条村集体使用资金时要提出申请,并严格履行民主监督程序后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500元以下(含500元)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批,500元以上由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账、总账,银行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三资”台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村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账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代理服务中心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硬化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物品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三条 经营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应遵循保值增值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及时登记资产台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及时变更台账,并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通知代理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一式三份,代理服务中心、村委会和经营者各执一份。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建立经济合同台账进行管理。严禁搞暗箱操作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向农村集体捐赠物品,村集体应在收到物品后及时记入资产台账,并于三日内向代理服务中心上报数量、金额等,由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荒滩、水面、沟渠、生产路等。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果园、荒地、荒滩、水面、沟渠、生产路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知代理服务中心邀请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提前7天公布方案。

第三十条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农业资源承包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签证,一式三份,代理服务中心、村委会和经营者各执一份,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建立经济合同台账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监管力度,代理服务中心以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村会计室经费实行“报账核销制”。“三资”管理所需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按农村转移支付资金不超过5%的比例从村办公经费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在“三资”流转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程序,不及时公开内容,造成群众上访的,除处理村干部外,还要追究代理服务中心责任。

第三十四条哄抢、侵占、损坏、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相关规定,收入不及时入账,资金未及时代管,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办理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凭证和档案,给村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给村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