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靖宇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靖宇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和《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主管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批”。
二、根据《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主管的“开辟新柞蚕场批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主管的“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主管的“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自然资源管理局主管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的“船舶国籍登记”。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兽药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兽药广告审批”。
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管的“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十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管的“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修订情况,删去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
十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情况,删去中国人民银行靖宇支行主管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管,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受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实施。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靖宇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靖宇县农业农村局实施。
十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由靖宇县司法局主管,靖宇县司法局(受吉林省司法厅委托初审)实施。
十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新增“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由靖宇县司法局主管,靖宇县司法局(受吉林省司法厅委托初审)实施。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新增“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新增“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新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新增“港口经营许可”“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二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新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二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新增“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二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新增“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由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二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增“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由靖宇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靖宇县自然资源局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靖宇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及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全面加强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附件:靖宇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