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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25-01870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函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标      题: 对靖宇县第十九届人大会议第四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 靖交运函〔2025〕22 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43K/2025-01870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函
发文机关: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标      题: 对靖宇县第十九届人大会议第四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字号: 靖交运函〔2025〕22 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对靖宇县第十九届人大会议第四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靖交运函〔2025〕22 号

陈小娟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建议》(第17号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交通运输环境的关注与支持,但您提到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我局的管理对象。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白山市支队〈关于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政执法权限的请示〉的回复》(吉交综执函〔2023〕85号)相关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不包括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客运车辆进行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不能作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工具,不属于“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是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的审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文件中,均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许可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未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行为实施并发放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部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也不宜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对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不是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许可审批部门,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宜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

  

  

  

  

  联系人:王熙童     

  电 话:15143922288  

  

  靖宇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