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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861/2024-06055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告
发文机关: 靖宇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
发文字号: 靖财采购〔2024〕93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861/2024-06055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告
发文机关: 靖宇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
发文字号: 靖财采购〔2024〕93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

  靖财采购〔2024〕936号

  当事人: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TECG2W

  地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长胜屯1层113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靖宇县中医院异地医疗智慧化新建项目—高压电力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BSHS-23JY015)”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靖宇县中医院异地医疗智慧化新建项目—高压电力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BSHS-23JY015)”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信用中国截图、承诺书”为不真实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证明材料、你公司代表人谈话记录、信用中国查询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2024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回复不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共计13496.5元(请携带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7日内完成缴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靖宇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