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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861/2024-06058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告
发文机关: 靖宇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标      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01号)
发文字号: 靖财采购〔2024〕93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6220135706861/2024-06058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告
发文机关: 靖宇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标      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01号)
发文字号: 靖财采购〔2024〕93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01号)

  靖财采购〔2024〕937号

  一、项目名称

  靖宇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改善计划食材供应采购及售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RXZB-2024-004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天合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原小学教学楼

  被投诉人1:吉林省瑞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白城市大安市临江街盛世御景湾门市

  被投诉人2:靖宇县教育局

  地址:靖宇大街1521号

  相关供应商1: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

  地址:靖宇县将军路(保安小学斜对面)

  相关供应商2: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

  地址:靖宇县西大街南路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4年7月10日

  质疑提出时间: 2024年7月16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7月19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7月25日

  投诉事项1:供应商“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报价违反符合性审查中有效性审查响应报价:固定折扣系数96%(即优惠率为4%之规定,其符合性审查应被判定为不合格,响应文件无效。

  投诉事项2: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瑞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10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发布靖宇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改善计划食材供应采购及售后服务项目入围结果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未公示入围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3: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入围结果公告虽未公示供应商“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对供应商“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进行搜索、查询,最终并未查询到其二者的相关信息,故可判断供应商“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为无效声明,其投标应被判定为无效。

  投诉请求:根据质疑事项,请求判定供应商“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响应文件无效,取消二者的响应资格,重新确定供应商排名及入围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等相关材料以及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第二部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程序与标准”-“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的要求,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的响应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2成立。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五)规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应属中小微企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靖宇县阳光水果超市三店及靖宇县水果王国综合超市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三、工作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宇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