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靖交运发〔2024〕104号
局属各单位,各相关科室,交通运输企业:
根据省、市、县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吉交安监〔2021〕184号)《白山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白山安办发〔2021〕6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各相关科室、各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提升企业抗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三)各单位、各相关科室要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督促道路运输、普通公路施工和水上运输等重点领域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广泛、大力宣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重大意义,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真正走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保障作用。
(二)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职工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相关科室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不断强化督导检查
各单位、各相关科室要认真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吉交安监〔2021〕184号)《白山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白山安办发〔2021〕6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同时,要坚决杜绝指定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转化为保障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有力支持政策。
靖宇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