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
转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吉政办(2019)43号文件《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规范推进我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实施范围:我县已出售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房源(龙宇花园小区7.9.11.12.18号楼;贵圆新兴小区11号楼;四方新华小区20号楼,水域荣城小区17号楼;和煦苑小区8.10号楼)。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原购房人发生变化的(如离异、死亡等)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照《靖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准入标准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原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
三、转让价格
原签订的《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协议》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出售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价格认定部门会同第三方中介机构确定。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七、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购买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足额缴存。
八、其他问题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租金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租金确定。(原协议约定零租金的停止执行)。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房屋装修及折旧进行评估补偿后产权收归政府所有。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不得自行转让。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回购的廉租住房按回购价格与原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中间值另加回购时装修折旧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原合同约定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如有转租、转借行为的按照《靖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清退。
九、组织实施
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认定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缴、认定产权登记审核,价格认定部门负责评估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入户宣传出让政策。各部门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各负其责,积极稳妥推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