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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靖建发〔2022〕8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结合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吸取省外房屋倒塌事故教训,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对农村既有房屋进行再排查,进一步查缺补漏,对于唯一住房为C级和D级危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应改尽改。“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今年,省住建厅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7户,确保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将农户危房改造方案录入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IP:125.32.11.36)。

  二、工作重点

  (一)保障对象。

  1.农村住房安全保障补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2.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3.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身份为农村低收入人群等重点对象,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参加过D级改造的,且不属于因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形成的危房不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4.2015年12月30日前享受过泥草房改造政策和危房维修改造的,现又鉴定为危房的,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进行再次危房改造,D级改造的扣除享受过的补助资金。

  5.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应在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现住房如果不在户口所在地且已构成危房需改造的,应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无住房和无宅基地的证明,核实后可以在常住地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原则上房屋交易未满三年的,不予享受危房改造政策。

  6.城郊村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如果符合城市规划,没有整体改造意向,相关部门没有对此区域冻结,对符合改造政策的可以享受改造政策;已列入易地搬迁计划的,已拥有安全居住房屋的,已享有或待享有国家廉租房、公租房政策、塌陷区等拆迁补偿安置和已列入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不予享受危房改造政策。

  7.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有多处住房的,虽然有一处已构成危房,但也不能纳入危房改造。多处住房均是危房的,只能享受一处危房改造政策。

  8.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的无房户有宅基地、原住房自然灭失,无其他安全住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且有建房意愿的,可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予以保障。

  9.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对其原有危房也要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异地安置,纳入改造计划。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的,必须拆除危房,乡镇政府应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签订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利益的协议,保证仍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政策,并建立档案,作为其权益证明。

  10.林场产权的住房不享受改造政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能在村内解决宅基地的可以进行改造。

  11.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 (试行)》的规定,禁止建造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对已使用彩钢瓦的,逐步予以更换。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现居住的彩钢房需聘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其安全性。鉴定为安全的,可继续居住,但必须每半年巡查一次,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及时改造。对未达到安全标准,无其他安全住房且没享受过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将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重新建设。

  (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和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县财政资金组成,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1.其他脱贫户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4万元,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

  2.低保户和残疾家庭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875万元;低保户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8万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605万元;上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C级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每户补助0.6万元。

  (三)改造程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通过“农户自愿申请,危房鉴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初审,村内公示,乡镇审核,乡镇公示,县级审批”等程序,严格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继续实行县级联审联批制度,并逐户建立完整的农户档案资料。对自愿放弃改造,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出具放弃改造的承诺书和通过其它有效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材料。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认定准确。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县住建局要严格做好对受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房屋一经鉴定属于危险住房立即进入改造程序。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开、公平、公正。

  (四)改造方式。

  通过农民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 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栋危险(D 级)的应拆除重建,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确定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周转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五)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新建房屋可按照1人户20平米,2人户30平米,3人户40平米控制主房建筑面积。

  2.房屋结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的通知》(吉建村〔2021〕8号)要求,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实行人畜分离。在工程建设与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的通知》(吉建村〔2018〕18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六)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对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七)质量安全管理。

  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要充分发挥好农村低收入群体、村级组织和农村建筑工匠在危房改造中的积极作用,改造户要参与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和方法,共同抓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五个基本”的全部落实,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八)档案管理。

  危房改造一户,建档一户,信息录入一户,做到时时更新,真实准确。建立完善的危房改造台账和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台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要求,完成全部贫困户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农户申请书、农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口户口本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村民评议、县乡审查审批表、竣工验收报告、巡检记录、资金发放凭证、工匠培训证明、改造协议书等相关信息,以及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保障方式和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准确地录入到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

  (九)房屋鉴定、验收和巡检。

  县住建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依据《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逐户对原有住房和现住房进行安全性认定,并出具住房安全性认定报告,改造后的房屋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安全性鉴定工作,做到鉴定程序规范、实事求是,鉴定结果真实准确。鉴定为危房的要有房屋处理建议,要将处理建议和鉴定结论告知户主,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县住建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鉴定合格的彩钢房要每半年巡检一次;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现住房每年要巡检一次,对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要重新组织安全认定,并出具住房安全性认定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及时改造。

  (十)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要充分考虑政策可持续性与财力可能,不得不顾财力限制盲目扩大对象范围,也不能摊薄对中央下达任务的补助。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并将银行资金转账凭证扫描件录入到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持续推进漠视群众利益等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造假套取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等问题线索。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县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强化资金筹措。

  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县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有条件可以通过社会资本引入建立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基金。鼓励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三)强化日常管理。

  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拥有谁维护的原则,房屋使用者要加强使用过程的管理,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县、乡、村三级应设立农房安全巡检专班或专人,落实县一乡一村三级定期巡检。县级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巡检发现的危房进行鉴定,确定为危房的要及时对危房进行标识、改造。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设置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郭月敏

  联系电话:0439-762990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