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促就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抗击疫情严重影响出台助企纾困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现就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实施期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二)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规定,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准费率分别对应调整为68号文“吉林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中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此基础上,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下调50%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执行,申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