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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MB1872740W/2021-11822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靖宇县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标      题: 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622MB1872740W/2021-11822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靖宇县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标      题: 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活动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文件规定已于2017年11月19日全文废止。”

  二、根据现行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