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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2MB1872740W/2025-00524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靖宇县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标      题: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622MB1872740W/2025-00524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靖宇县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标      题: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