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靖宇县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靖公发字〔2020〕89号
各所、队、室,指挥中心、情报信息中心:
为全面做好执法规范化工作,建设法治公安队伍,进一步深化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安内部执法监督,落实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决定成立靖宇县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靖宇县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 任:宋立平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于相朋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陈松海 县公安局副局长
许振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忠山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委 员:
黄锡坤 县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周长峰 县局指挥中心指挥长
柳明洋 县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杨 瑛 县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王宝春 县局督察大队大队长
胡爱军 县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于 刚 县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刘云琦 县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冯立芬 县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兼情报信息中心主任
邢云平 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柴锡刚 县局经文保大队大队长
王乃波 县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翟森鹏 县局网安大队大队长
于学军 县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孟祥来 县局户政大队大队长
张继彦 县局监管大队大队长
执法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法制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大队大队长柳明洋兼任。
二、靖宇县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谋划县局执法工作规划和计划以及全局性的重大执法决策;
(二)研究起草事关整体工作的重要执法制度,推动已经出台执法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重大执法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全县公安机关发生的重大执法事件要加强综合研判,督导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
(四)分析、研判公安机关执法情况,及时预警、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五)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以及有重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置;
(六)研究和认定重大执法过错及责任追究;
(七)研究、讨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公安执法办案提出的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八)对个案监督和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九)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重大执法事项。
三、靖宇县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
执法管理委员会一般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议事,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单位提请相关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提交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执法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再召开会议。
联系人:叶广建,联系电话:17887196533,邮箱:liumingyang_jy@bss.jl
附件:靖宇县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靖宇县公安局
2020年8月4日
靖宇县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动法治公安建设,保障全县公安机关依法、高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公安机关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省厅《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执法管理委员会。执法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兼任,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政工、纪检监察、控申、审计、督察、法制部门以及具有执法办案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执法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服务大局、高效运转原则;
(二)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原则;
(三)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原则;
(四)预警防范与纠错追责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谋划执法工作规划和计划以及全局性的重大执法决策;
(二)研究起草事关整体工作的重要执法制度,推动已经出台执法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重大执法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全县公安机关发生的重大执法事件要加强综合研判,督导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
(四)分析、研判公安机关执法情况,及时预警、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五)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以及有重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置;
(六)研究和认定重大执法过错及责任追究;
(七)研究、讨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公安执法办案提出的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八)对个案监督和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九)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重大执法事项。
第五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执法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提交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执法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导;
(四)完成执法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一般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议事。必要时,执法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传阅会签的形式议事。
第七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提请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视会议内容可邀请其他政法机关或者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列席。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和列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第九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与会部门、人员。
第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各主要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法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整改,定期向本级执法管理委员会报告。
县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前,向市局执法管理委员会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执法情况白皮书。
第十一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执行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委员会办公室将执行情况通报提请部门或有关单位。
对擅自改变会议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靖宇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靖宇县公安局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职责同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