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部门:现居住所在地派出所
二、申请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县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需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申报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之一及复印件。(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四、审批程序:(一)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至居住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大厅或公安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申请(二)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护照、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三)进行人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四)将制证信息推送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五)申请手续提交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