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所、队、室、中心:
现将《全县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宇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7日
全县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插手案件
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三项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的规定,结合全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全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办理案件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全县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是指全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其他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办案单位或办案民警,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就具体案件的办理作指示、打“招呼”、提要求等,干预正常执法办案活动的行为。
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办案工作职责的部门和领导,确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其他内部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由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办案工作职责的部门和领导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应当存入案卷备查。
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包括:业务警种、法制、信访、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等。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对干预过问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拒绝并分别情况如实记录。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其他形式的,也应当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储存、有据可查。对干预过问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自过问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连同电话记录、电子信息、批示、录音录像及其他旁证材料等,送县局督察部门或县纪委监委驻政法纪检组。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报告行为无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违法违规干预和过问办案的情形: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裁决、调解以及执行等指示;
(三)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民警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四)要求办案部门或者办案民警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五)要求或者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办案民警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六)本人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七)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超越权限批转或者转递涉案材料的;
(八)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九)其他违法干预插手办案部门办案、影响办案民警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对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办案部门及民警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内部人员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一律填写《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表一);属于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一律填写《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记录报告单》。
省厅已经在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执法信息系统中设置了干预过问、插手案件处理信息模块,办案民警应根据相关提示及时 将《登记表》和《记录报告单》录入系统。
县局督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警种,审核认定属于干预、过问案件办理行为后,及时进行处理。本级督察部门有权管辖的,直接调查处理;无权管辖的,向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插手案件案件办理的,按照上级规定办理。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干预过问公安机关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察、法制等职能部门,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